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410號
KSDM,111,訴,410,2023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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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10號
111年度訴字第411號
111年度訴字第41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智仁




莫備琳



邱筱淨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陳俊男


郭明郎


許春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裘佩恩律師
楊志凱律師
蔡尚琪律師
被 告 陳雅雯


劉定鉉


黃桂


孫錦彬


許柏羿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振銘律師
被 告 楊庭懿


黃詮富



廖見隆


林晶純


許順泰



翁元亮




何東峰



何啓昌


鄭明耀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11790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8003號、111年度偵
緝字第441號、第444號),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鄭智仁共同犯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罪,共二十二罪,各 處如附表編號1至22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拾月。
二、莫備琳共同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共三罪,各處如附 表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邱筱淨共同犯修正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四、陳俊男共同犯修正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五、郭明郎共同犯如附表編號4、7所示之罪,共二罪,各處如附 表編號4、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六、許春育共同犯修正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七、陳雅雯共同犯修正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劉定鉉共同犯修正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九、黃桂元共同犯修正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十、孫錦彬共同犯修正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十一、許柏羿共同犯修正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 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十二、楊庭懿共同犯修正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 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十三、黃詮富共同犯修正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 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十四、廖見隆共同犯修正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 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十五、林晶純共同犯修正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 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十六、許順泰共同犯修正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 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十七、翁元亮共同犯修正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 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十八、何東峰共同犯如附表編號16、18所示之罪,共二罪,各處 如附表編號16、18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九、何啓昌共同犯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共二罪,各處如 附表編號5、6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十、鄭明耀共同犯修正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 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鄭智仁於民國99年3月至104年11月間,為牟取不法利益,自 行設立中浦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中浦 公司)、金聚順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金聚 順公司)、永達亨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永 達亨公司)、玖証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 稱玖証公司)、達駿建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後更名為達駿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達駿公司)、永力興鋼鐵 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永力興公司)、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西武公



司)、寶鋼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寶鋼 公司)、允立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允 立公司)、台江重工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 台江公司)、超力建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 稱超力公司)、宏馳興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下稱宏馳公司)、穩統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下稱穩統公司)、耀東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 00,下稱耀東公司)、周全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 0000,下稱周全公司)、勝川興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 000000,下稱勝川公司)、宗錸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下稱宗錸公司)、賀康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下稱賀康公司)、高泰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編 號:00000000,下稱高泰公司)、元亮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後更名為銘峰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元 亮公司)等,總攬各該公司運作事務,為實際負責人,並主 辦上開公司會計事務。鄭智仁莫備琳(原名莫蓓琳)均明 知公司設立登記時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如未實際 繳納,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邱筱淨陳俊男郭明 郎、何啓昌、許春育、鄭明耀、陳雅雯劉定鉉黃桂元、 孫錦彬許柏羿楊庭懿何東峰黃詮富廖見隆、林晶 純、許順泰、翁元亮則均知悉公司設立登記時應收之股款, 股東應實際繳納,如未實際繳納,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 足,又知悉金融帳戶具有專屬性,若貿然出名擔任公司之登 記負責人,再將公司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使他人 利用金融帳戶從事非法行為,佯作公司已收足資本額款項, 並致使該等公司登記及財務報表生不實之結果,仍基於縱所 提供之帳戶資料或簽署不實文件遭用於從事違反公司法第9 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 不確定故意,分別與鄭智仁共同基於未實際繳納公司應收股 款、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莫 備琳則與鄭智仁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未實際繳納公 司應收股款、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 聯絡;鄭智仁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而為下列犯行 (鄭智仁莫備琳何東峰就下列㈢1、、部分,不構成違 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責):
㈠、中浦公司部分:
99年3月間,鄭智仁為籌設登記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0 00萬元之中浦公司,因欠缺資金,先推由邱筱淨擔任中浦公 司登記負責人,由鄭智仁透過莫備琳代辦登記事項及代墊公 司實收股款,並以6,000元手續費為代價向不知情之汪麗秋



調借1,000萬元充作公司實收股款。邱筱淨再依鄭智仁指示 以其本人與中浦公司籌備處名義分別申請開立陽信銀行0000 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將該2帳戶存摺、印 章交付鄭智仁使用,並簽立中浦公司股東同意書,表示同意 訂立中浦公司章程。汪麗秋遂於99年3月23日自其本人開設 之板信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000萬元至邱筱淨 上開陽信銀行帳戶內,再於同(23)日代為將該筆1,000萬 元轉至中浦公司籌備處上開陽信銀行帳戶,嗣莫備琳以上開 帳戶存摺影本偽作股款業經繳納之證明,連同其製作之不實 中浦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委由不知情之 宏成會計師事務所林壬戌會計師於99年3月24日據以出具會 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表明已向股東收足股款後,該筆 1,000萬元款項隨即由汪麗秋於次(25)日自中浦公司籌備 處上開陽信銀行帳戶轉回邱筱淨上開陽信銀行帳戶,再匯還 至汪麗秋上開板信銀行帳戶而未實際繳納股款。莫備琳再持 上開不實文件,及邱筱淨簽署之股東同意書向高雄市政府經 濟發展局申請設立登記,致使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誤 認中浦公司業已依法收足股東應繳股款,而將該不實事項登 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並於同年4月7日以高市府經 二公字第09900487500號函核准中浦公司之設立登記,足生 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管理及資本額審查之正確性。㈡、金聚順公司部分:
101年2月間,鄭智仁為籌設登記資本額為1,000萬元之金聚 順公司,因欠缺資金,乃推由陳俊男擔任金聚順公司登記負 責人,鄭智仁則透過莫備琳代辦登記事項及代墊公司實收股 款,並以6,000元手續費為代價向不知情之汪麗秋調借1,000 萬元充作公司實收股款。陳俊男再依鄭智仁指示以其本人與 金聚順公司籌備處名義分別申請開立聯邦銀行0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將該2帳戶存摺、印章交付鄭 智仁使用。汪麗秋遂於101年2月22日自其本人開設之陽信銀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000萬元至陳俊男上開聯邦銀 行帳戶內,再於同(22)日代為將該筆1,000萬元轉至金聚 順公司籌備處上開聯邦銀行帳戶,嗣莫備琳以上開帳戶存摺 影本偽作股款業經繳納之證明,連同其製作之不實金聚順公 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委由不知情之宏成會 計師事務所林壬戌會計師於101年2月23日據以出具會計師資 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表明已向股東收足股款後,該筆1,000 萬元款項隨即由汪麗秋於次(24)日自金聚順公司籌備處上 開陽信銀行帳戶轉回陳俊男上開聯邦銀行帳戶,再匯還汪麗 秋聯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實際繳納股款;事後莫



備琳則持上開不實文件向經濟部申請設立登記,致使承辦公 務員經形式審查後,誤認金聚順公司業已依法收足股東應繳 股款,而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並 於同年3月2日以經授中字第10131714240號函核准金聚順公 司之設立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管理及資本額審 查之正確性。
㈢、永達亨公司部分:
1、103年3月間,鄭智仁為擴大永達亨公司營業規模,有意將公 司資本額由原先之20萬元增資為520萬元,因欠缺資金,乃 透過莫備琳代辦登記事項及代墊公司實收股款,並以4,000 元手續費為代價向不知情之汪麗秋調借500萬元充作公司實 收股款。汪麗秋遂於103年3月25日自其本人開設之板信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550萬元至不知情之該公司前任 負責人呂昆陽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於同( 25)日代為將其中500萬元轉至永達亨公司元大銀行高雄分 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莫備琳以上開帳戶存摺影本偽 作增資股款業經繳納之證明,連同其製作之不實永達亨公司 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委由不知情之宏成會 計師事務所林壬戌會計師於103年3月26日據以出具會計師資 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表明已向股東收足增資股款後,該筆50 0萬元款項隨即於次(27)日由汪麗秋自永達亨公司元大銀 行上開帳戶轉回呂昆陽上開元大銀行帳戶,再匯還550萬元 至汪麗秋上開板信銀行帳戶而未實際繳納股款。莫備琳再持 上開不實文件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增資登記,致使 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誤認永達亨公司業已依法收足股 東應繳股款,而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 簿,並於同年4月16日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351189410號函 核准永達亨公司之增資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管 理及資本額審查之正確性。
2、104年4月間,鄭智仁為擴大永達亨公司營業規模,有意將公 司資本額由原先之520萬元增資為5,600萬元,因欠缺資金, 推由郭明郎擔任永達亨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鄭智仁再以Phot oImpact電腦軟體於該公司國泰世華新興分行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影本內頁偽造「0000000匯入匯款 郭明郎 25,00 0,000」、「0000000匯入匯款 郭明郎 25,800,000」等不實 字樣,佯充為郭明郎出資5,080萬元之增資股款繳納紀錄, 之後,鄭智仁復以上開帳戶存摺影本偽作股款業經繳納之證 明,連同其製作之不實永達亨公司繳納股款明細表、資本額 變動表,委由不知情之建利會計師事務所李建利會計師於10 4年4月17日據以出具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表明已向



股東收足增資股款後,再持上開不實文件,及郭明郎簽署之 股東同意書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增資登記,致使承 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誤認永達亨公司業已依法收足股東 應繳股款,而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 ,並於同年4月30日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451637900號函核 准永達亨公司之增資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管理 及資本額審查之正確性。
㈣、玖証公司登記暨增資部分:
1、103年3月間,鄭智仁為籌設登記資本額為10萬元之玖証公司 ,因欠缺資金,先推由何啓昌擔任玖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鄭智仁再向其實際經營之暔台工業有限公司調借10萬元現金 充作公司實收股款。何啓昌依鄭智仁指示以玖証公司籌備處 名義申請開立玉山銀行鹽行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 將公司存摺、印章交付鄭智仁使用,由鄭智仁於103年3月12 日持其調得之10萬元現金存入該帳戶,復以上開帳戶存摺影 本偽作股款業經繳納之證明,連同其製作之不實玖証公司股 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委由不知情之宏成會計 師事務所林壬戌會計師於103年3月13日據以出具會計師資本 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表明已向股東收足股款後,該筆10萬元款 項隨即於同月20日自玖証公司籌備處上開玉山銀行帳戶提出 其中9萬5,000元現金後,另併同9萬5,000元現金湊足19萬元 ,匯還至暔台工業有限公司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而 未實際繳納股款;事後鄭智仁則持上開不實文件,以及何啓 昌簽署之股東同意書,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設立登 記,致使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誤認玖証公司業已依法 收足股東應繳股款,而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 司登記簿,並於同年3月25日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3510172 10函核准玖証公司之設立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 管理及資本額審查之正確性。
2、嗣於104年3月間,鄭智仁為擴大玖証公司營業規模,有意將 公司資本額由原先之10萬元增資為5,610萬元,因欠缺資金 ,由鄭智仁以Photoimpact電腦軟體於該公司玉山銀行鹽行 分行帳戶存摺影本內頁偽造「0000000匯款存入何啟昌 36,0 00,000」、「0000000匯款存入 何啟昌 20,000,000」等不 實字樣,佯充為何啓昌出資5,600萬元之增資股款繳納紀錄 ,並以上開帳戶存摺影本偽作股款業經繳納之證明,再由何 啓昌簽署表明玖証公司增資5,600萬元之股東同意書,鄭智 仁將製作之不實玖証公司繳納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委 由不知情之建利會計師事務所李建利會計師於104年3月13日 據以出具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表明已向股東收足增



資股款後,再持上開不實文件,以及何啓昌簽署之股東同意 書,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增資登記,致使承辦公務 員經形式審查後,誤認玖証公司業已依法收足股東應繳股款 ,而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並於同 年3月20日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451037300號函核准玖証公 司之增資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管理及資本額審 查之正確性。
㈤、達駿公司登記部分:
103年12月間,鄭智仁為籌設登記資本額為2,800萬元之達駿 公司,因欠缺資金,推由郭明郎擔任達駿公司登記負責人, 郭明郎鄭智仁指示以該公司籌備處名義申請開立國泰世華 永康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將公司存摺、印章交付鄭 智仁使用。待鄭智仁取得達駿公司帳戶資料後,即以PhotoI mpact電腦軟體於該帳戶存摺影本內頁偽造「0000000匯入匯 款郭明郎 15,000,000」、「0000000匯入匯款 莊正勇 13,0 00,000」等不實字樣,佯充為郭明郎及股東莊正勇分別出資 1,500萬元、1,300萬元之股款繳納紀錄,並以上開帳戶存摺 影本偽作股款業經繳納之證明,連同其製作之不實達駿公司 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委由不知情之建利會 計師事務所李建利會計師於103年12月17日據以出具會計師 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表明已向股東收足股款後,再持上開 不實文件,以及郭明郎簽署之股東同意書,向高雄市政府經 濟發展局申請設立登記,致使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誤 認達駿公司業已依法收足股東應繳股款,而將該不實事項登 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並於同年12月26日以高市府 經商公字第10355051400號函核准達駿公司之設立登記,足 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管理及資本額審查之正確性。㈥、永力興公司登記部分:
103年12月間,鄭智仁為籌設登記資本額為2,800萬元之永力 興公司,因欠缺資金,先推由許春育擔任永力興公司之登記 負責人,許春育依鄭智仁指示以該公司籌備處名義申請開立 大眾銀行永康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將公司存摺、印 章交付鄭智仁使用。待鄭智仁取得永力興公司帳戶資料後, 即以PhotoImpact電腦軟體於該帳戶存摺影本內頁偽造「201 4/12/26轉帳存許春育 18,000,000」、「2014/12/26轉帳存 吳秀齡 10,000,000」等不實字樣,佯充為許春育及股東吳 秀齡分別出資1,800萬元、1,000萬元之股款繳納紀錄,並以 上開帳戶存摺影本偽作股款業經繳納之證明,連同其製作之 不實永力興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委由 不知情之建利會計師事務所李建利會計師於103年12月26日



據以出具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表明已向股東收足股 款後,再持上開不實文件,以及許春育簽署之股東同意書, 向臺南市政府申請設立登記,致使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 ,誤認永力興公司業已依法收足股東應繳股款,而將該不實 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並於104年1月8日以 府經工商字第10400005050號函核准永力興公司之設立登記 ,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管理及資本額審查之正確性。㈦、西武公司增資部分:
104年3月間,鄭智仁為擴大西武公司營業規模,有意將公司 資本額由原先之5萬元增資為8,888萬元,因欠缺資金,遂推 由鄭明耀(原名鄭承儒)擔任西武公司之登記名義人,鄭智 仁並偕同鄭明耀前往玉山銀行鹽行分行申請開立西武公司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鄭明耀再將上開帳戶存摺、印鑑 等物交由鄭智仁使用。鄭智仁取得上開帳戶存摺後,即以Ph otoImpact電腦軟體於存摺影本內頁偽造「0000000匯款存入 鄭承儒 32,000,000」、「0000000匯款存入 鄭承儒 33,00 0,000」、「0000000匯款存入 鄭承儒 23,830,000」等不實 字樣,佯充為鄭明耀出資8,883萬元之增資股款繳納紀錄, 並以上開帳戶存摺影本偽作股款業經繳納之證明,連同其製 作之不實西武公司繳納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 委由不知情之建利會計師事務所李建利會計師於104年3月20 日據以出具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表明已向股東收足 增資股款後,再持上開不實文件向臺南市政府辦理增資登記 ,致使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誤認西武公司業已依法收 足股東應繳股款,而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 登記簿,並於同年4月2日以府經工商字第10401726780號函 核准西武公司之增資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管理 及資本額審查之正確性。
㈧、寶鋼公司登記部分:
104年4月間,鄭智仁為籌設登記資本額為3,800萬元之寶鋼 公司,因欠缺資金,推由陳雅雯擔任寶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陳雅雯先依鄭智仁指示以寶鋼公司籌備處名義申請開立國 泰世華永康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將公司存摺、印章 交付鄭智仁使用。待鄭智仁取得寶鋼公司帳戶資料後,即以 PhotoImpact電腦軟體於該帳戶存摺影本內頁偽造「0000000 匯入匯款陳雅雯 20,000,000」、「0000000匯入匯款 陳雅 雯 18,000,000」等不實字樣,佯充為陳雅雯出資3,800萬元 之股款繳納紀錄,並以上開帳戶存摺影本偽作股款業經繳納 之證明,連同其製作之不實寶鋼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 資本額變動表,委由不知情之建利會計師事務所李建利會計



師於104年4月14日據以出具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表 明已向股東收足股款後,再持上開不實文件,以及陳雅雯簽 署之股東同意書,向臺南市政府申請設立登記,致使承辦公 務員經形式審查後,誤認寶鋼公司業已依法收足股東應繳股 款,而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並於 同年4月23日以府經工商字第10401739960號函核准寶鋼公司 之設立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管理及資本額審查 之正確性。
㈨、允立公司登記部分:
104年6月間,鄭智仁為籌設登記資本額為5,000萬元之允立 公司,因欠缺資金,先推由劉定鉉擔任允立公司之登記負責 人,劉定鉉鄭智仁指示以該公司籌備處名義申請開立國泰 世華東台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將公司存摺、印章 交付鄭智仁使用。待鄭智仁取得允立公司帳戶資料後,即以 PhotoImpact電腦軟體於該帳戶存摺影本內頁偽造「0000000 匯入匯款劉定鉉 20,000,000」、「0000000匯入匯款 劉定 鉉 30,000,000」等不實字樣,佯充為劉定鉉出資5,000萬元 之股款繳納紀錄,並以上開帳戶存摺影本偽作股款業經繳納 之證明,連同其製作之不實允立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 資本額變動表,委由不知情之建利會計師事務所李建利會計 師於104年6月12日據以出具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表 明已向股東收足股款後,再持上開不實文件及劉定鉉簽署之 股東同意書,向臺南市政府申請設立登記,致使承辦公務員 經形式審查後,誤認允立公司業已依法收足股東應繳股款, 而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並於同年 6月29日以府經工商字第10401786000號函核准允立公司之設 立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管理及資本額審查之正 確性。
㈩、台江公司登記部分:
104年7月間,鄭智仁為籌設登記資本額為5,800萬元之台江 公司,因欠缺資金,遂推由黃桂元擔任台將公司之登記負責 人,再由黃桂元依鄭智仁指示以台江公司籌備處名義申請開 立國泰世華台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將公司存摺、 印章交付鄭智仁使用。鄭智仁取得台江公司帳戶資料後,即 以PhotoImpact電腦軟體於該帳戶存摺影本內頁偽造「00000 00匯入匯款黃桂元28,000,000」、「0000000匯入匯款 黃桂 元 30,000,000」等不實字樣,佯充為黃桂元出資5,800萬元 之股款繳納紀錄,並以上開帳戶存摺影本偽作股款業經繳納 之證明,連同其製作之不實台江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 資本額變動表,以及由黃桂元簽屬表示同意訂立台江公司章



程之股東同意書,委由不知情之建利會計師事務所李建利會 計師於104年7月27日據以出具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 表明已向股東收足股款後,再持上開不實文件向臺南市政府 申請設立登記,致使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誤認台江公 司業已依法收足股東應繳股款,而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 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並於同年8月4日以府經工商字第1040 7010420號函核准台江公司之設立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 關對公司管理及資本額審查之正確性。
、超力公司增資部分:
103年8月間,鄭智仁為擴大超力公司營業規模,有意將公司 資本額由原先之5萬元增資為8,800萬元,因欠缺資金,先推 由孫錦彬擔任超力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鄭智仁再持孫錦彬前 依其指示申請開立之該公司玉山銀行鹽行分行000000000000 0號帳戶存摺,以PhotoImpact電腦軟體於存摺影本內頁偽造 「0000000匯款存入 孫錦彬 30,000,000」、「0000000匯款 存入 超力工程 30,000,000」、「0000000匯款存入 吳雅惠 27,950,000」等不實字樣,佯充為孫錦彬及股東超力工程 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孫錦彬吳雅惠分別出資3,000萬元、3,0 00萬元、2,795萬元之增資股款繳納紀錄,並以上開帳戶存 摺影本偽作股款業經繳納之證明,連同其製作之不實超力公 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委由不知情之能詳 會計師事務所李仰甯會計師於103年8月22日據以出具會計師 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表明已向股東收足增資股款後,再持 上開不實文件,以及孫錦彬簽署之股東同意書,向臺南市政 府辦理增資登記,致使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誤認超力 公司業已依法收足股東應繳股款,而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 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並於同年9月5日以府經工商字第10 305284040號函核准超力公司之增資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 機關對公司管理及資本額審查之正確性。
、宏馳公司登記部分:
104年9月間,鄭智仁為籌設登記資本額為5,800萬元之宏馳 公司,因欠缺資金,先推由許柏羿擔任宏馳公司之登記名義 人,許柏羿鄭智仁指示以宏馳公司籌備處名義申請開立國 泰世華銀行成功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將公司存摺、 印章交付鄭智仁使用。待鄭智仁取得宏馳公司帳戶資料後, 即以PhotoImpact電腦軟體於該帳戶存摺影本內頁偽造「000 0000匯入匯款許柏羿 29,000,000」、「0000000匯入匯款 許柏羿 29,000,000」等不實字樣,佯充為許柏羿出資5,800 萬元之股款繳納紀錄,並以上開帳戶存摺影本偽作股款業經 繳納之證明,連同其製作之不實宏馳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



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以及許柏羿簽署之宏馳公司股東同 意書,委由不知情之宏成會計師事務所林壬戌會計師於104 年9月4日據以出具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表明已向股 東收足股款後,再持上開不實文件向臺南市政府申請設立登 記,致使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誤認宏馳公司業已依法 收足股東應繳股款,而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 司登記簿,並於同年9月17日以府經工商字第10407795090號 函核准宏馳公司之設立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管 理及資本額審查之正確性。
、穩統公司登記部分:
104年9月間,鄭智仁為籌設登記資本額為1,000萬元之穩統 公司,因欠缺資金,先推由楊庭懿擔任穩統公司之登記負責 人,楊庭懿再依鄭智仁指示,將其個人身分證件及委託書交 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會計人員後,由該會計人員代理楊庭 懿以穩統公司籌備處名義申請開立大眾銀行永康分行000000 000000號帳戶,楊庭懿再將穩統公司存摺、印章交付鄭智仁 使用。鄭智仁取得穩統公司上開帳戶資料後,即以PhotoImp act電腦軟體於該帳戶存摺影本內頁偽造「2015/09/11轉帳 存楊庭懿 5,000,000」、「2015/09/11轉帳存 楊庭懿 5,00 0,000」等不實字樣,佯充為楊庭懿出資1,000萬元之股款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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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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