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373號
KSHM,112,聲保,373,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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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懋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懋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懋奇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9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9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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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