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240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柯昆泰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
2年7月12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5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柯昆泰(下稱受刑人)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判處如附表甲、乙各
所示之罪刑確定,並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
)以109年度聲字第1129號裁定,就附表甲所示各罪,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定(下稱A裁定);再經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下稱屏東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101、1140號及109
年度訴字第257號合併判決,就附表乙所示各罪,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5年確定(下稱B判決)。嗣受刑人以前述組合之
定應執行刑結果於己明顯不利,具狀請求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下稱屏東地檢)檢察官就A裁定中附表甲編號2至17與B
判決即附表乙所示之罪,重新向屏東地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再俟定應執行刑結果,與附表甲編號1所示該罪之有期徒
刑2年,接續執行),經屏東地檢檢察官以民國112年3月22
日屏檢錦穆112執聲他279字第1129010756號函覆否准(下稱
原執行指揮命令),受刑人因而對該指揮命令聲明異議。惟
A裁定與B判決暨已分別確定,而該等裁判內各罪之一部或全
部均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亦無因赦免、
減刑、更定其刑等致裁判定刑基礎已經變動,或客觀上有責
罰顯不相當,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
要等情形,則法院、檢察官、受刑人均受上揭確定裁判實質
確定力之拘束,俱不得就上述已經確定裁判之罪,任意割裂
再改聲請定應執行刑,因認原執行指揮命令並無違誤,為此
駁回受刑人之聲明異議。
二、抗告意旨略以:苟按受刑人所述,將A裁定中附表甲編號2至
17與B判決即附表乙所示之罪,重新定應執行刑,再與附表
甲編號1所示該罪之有期徒刑2年,接續執行,則受刑人歷次
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均得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如此
方符恤刑目的,然前述A裁定、B判決,卻將受刑人歷次之販
賣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分在不同之定應執行刑裁判,致彼
此間無從合併定應執行之刑,而顯然不利於受刑人,業已與
刑事訴訟法第2條所定之客觀義務有所違背,並因而導致罪
責顯不相當之結果,懇請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
號裁定意旨,撤銷原裁定及原執行指揮命令。
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定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原則
上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
拘束,不得就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全部或部分重複定
應執行刑,惟若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
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者,則屬例外,
依受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拘束
之同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先例所揭示之法律見解,
應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又為落實數罪併罰採限制加
重主義俾利於受刑人之恤刑政策目的,保障受刑人之權益,
如將各該不同前案中定應執行之數罪包括視為一體,另擇其
中一個或數個確定判決日期為基準,依法就該確定判決日期
前之各罪定應執行刑,得較有利於受刑人,以緩和接續執行
數執行刑後因合計刑期可能存在責罰顯不相當之不必要嚴苛
,固屬上述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
要之例外情形。
四、經查:
1.A裁定、B判決已分別確定,而該等裁判內各罪之一部或全部
均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亦無因赦免、減
刑、更定其刑等致裁判定刑基礎已經變動之情形,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至65頁)。
2.至就本案有無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事,致須依抗告意旨
所示重新定應執行刑?縱依抗告意旨所述,將「A裁定中附
表甲編號2至17與B判決即附表乙所示之罪」,重新定應執行
刑,雖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法律要件,惟其適法之定應
執行刑區間,則為有期徒刑8年6月至30年之間,從而於承審
法官嗣定應執行刑為29至30年之情況下,再加計附表甲編號
1該罪之有期徒刑2年,總合乃為有期徒刑31至32年,不僅均
「未」低於首揭A裁定、B判決接續執行之數即有期徒刑31年
,甚至刑期更長。質言之,依抗告意旨所述之方式重新定應
執行刑,未必較有利於受刑人。又在承審法官縱嗣就「A裁
定中附表甲編號2至17與B判決即附表乙所示之罪」定應執行
刑為29至30年之情況,實際上亦僅占總刑期33.52%至34.68%
不等,而要難認有過重之違背罪責相當情事,亦併敘明。
五、按受刑人抗告意旨所述之定刑方式,既未必更為有利,甚可
能導致受刑人蒙受須執行更長期徒刑之結果,既如前述,則
原審謂已分別確定之A裁定與B判決,於客觀上尚乏責罰顯不
相當,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等情
形,復均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亦無因赦
免、減刑、更定其刑等致裁判定刑基礎已經變動等狀況,自
應回歸一事不再理原則,亦即法院、檢察官、受刑人均受上
揭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俱不得就上述已經確定裁判
之罪,任意割裂再改聲請定應執行刑,遂認原執行指揮命令
並無違誤,並因而駁回受刑人之聲明異議,經核即無不合。
抗告意旨執前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附表甲: 編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 確定判決 案號 宣告刑 (判決日期) 犯罪日期 判決 確定日期 1. 高雄地院 107年度訴字第554號 有期徒刑2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7 萬5 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107.11.23) 107 年3 月初某日至同年月16日 107.12.18 2. 高雄地院 107年度審訴字第1375號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108.01.09) 107.03.16 108.01.09 3. 高雄地院 同上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108.01.09) 107.03.16 108.01.09 4. 橋頭地院 108年度審訴字第393號 有期徒刑7 月(108.06.27) 107.08.12 108.06.27 5. 橋頭地院 同上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108.06.27) 107.08.12 108.06.27 6. 橋頭地院 同上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108.06.27) 107.09.20 108.06.27 7. 高雄地院 108 年度訴字第380 號 有期徒刑4 年(108.11.29) 107 年7 月底某日 109.02.06 8. 高雄地院 同上 有期徒刑2年6月(108.11.29) 107 年11月27日至28日 109.02.06 9. 高雄地院 同上 有期徒刑2年2月(108.11.29) 107 年7 月4 日至5 日 109.02.06 10. 高雄地院 同上 有期徒刑2 年(108.11.29) 107 年11月下旬某日 109.02.06 11. 高雄地院 同上 有期徒刑1 年10月(108.11.29) 107 年12月1 日至4 日 109.02.06 12. 高雄地院 同上 有期徒刑8年6月(108.11.29) 107 年7 月3 日 109.02.06 13. 高雄高分院 108 年度上訴字第684號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108.09.30) 107.05.01 108.09.30 14. 高雄高分院 同上 有期徒刑1 年10月(108.09.30) 107.01.16 108.10.22 15. 高雄高分院 同上 有期徒刑2 年(108.09.30) 107.02.27 108.10.22 16. 高雄高分院 同上 有期徒刑2 年2 月(108.09.30) 107.04.11 108.10.22 17. 高雄高分院 同上 有期徒刑7 月(108.09.30) 107.05.01 108.10.22
附表乙: 編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 確定判決 案號 宣告刑 (判決日期) 犯罪日期 判決 確定日期 1. 屏東地院 108年度訴字第1101、1140,及109年度訴字第257號合併判決 有期徒刑3年9月(110.04.16) 107.09.22 110.07.23 (撤回上訴) 2. 屏東地院 同上 有期徒刑3年9月(110.04.16) 107.09.29 110.07.23 3. 屏東地院 同上 有期徒刑7年10月(110.04.16) 107.10.18 110.07.23 4. 屏東地院 同上 有期徒刑7年9月(110.04.16) 107.10.20 110.07.23 5. 屏東地院 同上 有期徒刑3年8月(110.04.16) 107.10.29 110.07.23 6. 屏東地院 同上 有期徒刑3年10月(110.04.16) 107.11.01 110.07.23 7. 屏東地院 同上 有期徒刑3年11月(110.04.16) 107.11.03 110.07.23 8. 屏東地院 同上 有期徒刑3年10月(110.04.16) 107.11.05 110.07.23 9. 屏東地院 同上 有期徒刑3年8月(110.04.16) 107.11.05 110.07.23 10. 屏東地院 同上 有期徒刑3年8月(110.04.16) 107.11.21 110.07.23 11. 屏東地院 同上 有期徒刑3年8月(110.04.16) 107.12.11 110.07.23 12. 屏東地院 同上 有期徒刑3年8月(110.04.16) 107.12.25 110.07.23 13. 屏東地院 同上 有期徒刑8月(110.04.16) 108.01.01 110.07.23 14. 屏東地院 同上 有期徒刑1年4月(110.04.16) 108.01.01 110.07.23 15. 屏東地院 同上 有期徒刑2年2月,併科罰金7萬5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110.04.16) 107年7月間某日至108.01.08 11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