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強制性交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12年度,42號
KSHM,112,侵上訴,42,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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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志偉



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強制性交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112年9月16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6日訊問後,認 被告所犯強盜強制性交及以脅迫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逃亡之虞、 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審判、執行,於112年6月16日執行羈押,至同年9月15 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上開2罪,分別經 原審就所犯強盜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4年,就所犯以脅 迫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0年,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8年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 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 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 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 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 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 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 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12年9月1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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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