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方信智
視同上訴人 方俐懿
李貞靜
方昱傑
方昱富
郭淳頤律師(即張素娥之遺產管理人)
被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雲菁
訴訟代理人 莊佳璋
楊亮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郭淳頤律師為張素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視同上訴人張素娥於民國111年5月1日死亡,因其依民 法第1138條規定得繼承之法定繼承人均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 承,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准予備查(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 年度司繼字第1640號卷第37、39頁),其遺產無人繼承(見同 上卷第15頁之繼承系統表),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 度司繼字第1694、2012號裁定選任郭淳頤律師為張素娥之遺 產管理人(見本院卷第377、378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郭淳頤律師為視同上訴人張素 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顏維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秦巧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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