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抗字,112年度,40號
TNHV,112,重抗,40,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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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抗字第40號
抗 告 人 黎澤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簡勝淵等27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2年5月5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所為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
6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為坐落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如附件編號1至3、5至20、35至39、 42、44、46至48、51之共有人及簡勝裕(非系爭土地共有人) 等31人所有之地上物無權占有伊與附件編號1至57所示共有 人共有之系爭土地,伊乃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規定,訴 請相對人31人拆屋還地〔該案於民國(下同)110年9月16日繫 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9號案件審理中,下 稱本案訴訟〕。另伊於112年2月6日以系爭土地如附件編號1 至57所示之共有人為被告,向原審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 ,由原審法院以112年度調字第28號、112年度重訴字第45號 (下稱另案)審理中。伊訴請分割系爭土地之訴訟結果,就 本案訴訟拆屋還地案件有影響,可認本案訴訟係以另案分割 共有物訴訟確定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依據,蓋裁判分割結 果,將影響伊有無訴請本案訴訟之被告拆屋還地之法律正當 權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停止本案訴訟程序 ,原裁定竟駁回伊裁定停止本案訴訟程序之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固為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所明定。惟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 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 程序即毋庸停止。
三、查抗告人、簡錦村黃仁宏李得愷、簡鵬瀚等4人及相對 人27人均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另簡錦村4人及相對人27人 共有如本案訴訟起訴狀地上物示意圖表所示之建物(下稱系 爭建物)無權占有系爭土地(見本案訴訟卷㈠第15頁),抗告 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規定,對簡錦村4人及相對 人27人提起本案訴訟。抗告人雖主張:另案分割共有物案件



各共有人分得部分為何,簡錦村4人及相對人27人是否為無 權占有人,有待另案分割共有物案件確定,本案於另案分割 共有物事件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應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之必要云云,然查本件抗告人係基於所有權排除侵害之法律 關係,請求簡錦村4人及相對人27人拆屋還地,法院所應審 斷之先決問題,乃抗告人是否為系爭土地共有人,及簡錦村 4人、相對人27人之系爭房屋占用系爭土地有無合法權源, 無須以系爭土地裁判分割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則另案訴 訟自非本案訴訟之先決問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02 號、110年度台抗字第835號裁判意旨參照)。原裁定認本件 並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必要,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自無不合 。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 。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提起再抗告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件
編號 系爭土地 共有人姓名 出 處 是否列為前案被告 0 黎澤花 見原審法院112年度調字第28號卷,下稱調字卷第176頁 是 1 王海成 調字卷第163頁 是 2 王金平 調字卷第163頁 是 3 陸吳對 調字卷第163頁 是 4 楊子霆 調字卷第164頁 5 簡朝明 調字卷第164頁 是 6 簡朝琴 調字卷第164頁 是 7 簡茂宏 調字卷第164頁 是 8 簡煜文 調字卷第164頁 是 9 簡煜振 調字卷第165頁 是 10 簡昭雄 調字卷第165頁 是 11 簡茂騰 調字卷第165頁 是 12 簡茂榮 調字卷第165頁 是 13 簡存良 調字卷第166頁 是 14 簡琦力 調字卷第166頁 是 15 簡錦村 調字卷第166頁 是 16 簡錦銘 調字卷第166頁 是 17 黃仁宏 調字卷第167頁 是 18 簡妙真 調字卷第167頁 是 19 簡勝淵 調字卷第167、168頁 是 20 李得愷 調字卷第167頁 是 21 聶淑芬簡俊澤之繼承人 調字卷第168、233至237頁 22 簡于婷簡俊澤之繼承人 調字卷第168、171、233至237頁 23 簡素絹 調字卷第168頁 24 簡淑華 調字卷第168頁 25 簡敬樺 調字卷第169頁 26 簡世昌 調字卷第169頁 27 簡淑玲 調字卷第169頁 28 簡君倫 調字卷第169頁 29 簡玉峯 調字卷第169頁 30 許簡梅 調字卷第170頁 31 陳簡淨 調字卷第170頁 32 簡秋麗 調字卷第170頁 33 簡昭銘 調字卷第170頁 34 簡銘誼 調字卷第171頁 35 王明池 調字卷第171頁 是 36 張芳玉 調字卷第171頁 是 37 簡智佳 調字卷第171頁 是 38 簡于婷 調字卷第171頁 是 39 黃瓊慧 調字卷第172頁 是 40 李志成 調字卷第172頁 41 劉易璁 調字卷第172頁 42 薛珮旻 調字卷第172頁 是 43 簡碩廷 調字卷第173頁 44 簡建民 調字卷第173頁 是 45 蘇芬生 調字卷第173頁 46 簡證雄 調字卷第173頁 是 47 簡鵬瀚 調字卷第174頁 是 48 簡義洋 調字卷第174頁 是 49 簡得址 調字卷第174頁 50 簡得助 調字卷第174頁 51 簡正輝 調字卷第175頁 是 52 林美鶯 調字卷第175頁 53 簡銘哲 調字卷第175頁 54 簡桂茹 調字卷第175頁 55 簡名志 調字卷第175頁 56 陳家和 調字卷第176頁 57 簡燕青 調字卷第1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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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