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53號
上 訴 人 瑞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源
訴訟代理人 黃均熙律師
陳羿蓁律師
被上訴人 青鋼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元籐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謝溦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受命法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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