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2年度,972號
TNHM,112,金上訴,972,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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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7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家榮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
金訴字第192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67號、第2998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胡家榮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提 供他人使用,將可能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犯罪工具,猶基於 縱有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財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 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9月26日前某 日,在臺南市○○區不詳處所,以每一帳戶新臺幣(下同)18 萬元之對價,將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號帳戶(下稱上開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 行帳號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和仔」之人( 下稱「和仔」),以此方式幫助該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掩飾渠 等因詐欺犯罪所得之財物。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 ,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 行為:㈠先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萬哲熙之父佯稱可加 入投資群組投資股票獲利云云,經告訴人萬哲熙之父轉知告 訴人萬哲熙,致告訴人萬哲熙陷於錯誤,即依指示於111年9 月26日9時14分許,臨櫃匯款10萬元至被告上開第一銀行帳 戶內,並旋即遭轉匯而出;㈡先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 萬羽婷之父佯稱可加入投資群組投資股票獲利云云,經告訴 人萬羽婷之父轉知告訴人萬羽婷,致告訴人萬羽婷陷於錯誤 ,即依指示於111年9月26日9時37分許,網路匯款12萬元至 被告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並旋即遭轉匯而出;㈢先經由通 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曾彥達之友佯稱可加入投資群組投資股 票獲利云云,經告訴人曾彥達之友轉知告訴人曾彥達,致告 訴人曾彥達陷於錯誤,即依指示於111年9月26日9時57分許 ,網路匯款5萬元至被告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並旋即遭轉 匯而出。嗣告訴人萬哲熙、萬羽婷、曾彥達查覺有異而報警 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



法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 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 ,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 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如刑法第55條所定一行為而觸犯 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 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有其適用;蓋此情形,係因審判不 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全部犯罪事實,依刑 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 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
三、經查:
㈠本案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係認被告於111年9月26日前某 日,在臺南市○○區不詳處所,以18萬元之對價,將所申辦  上開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 交予「和仔」。嗣告訴人萬哲熙、萬羽婷、曾彥達因遭詐欺 集團成員以前揭方式詐騙,致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上開時 間,將上開款項匯入上開第一銀行帳戶,旋即遭轉匯而出,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 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下稱本案事實)。經原審審理 時後,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併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 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而 判決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 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 算1日。
㈡又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營偵字第2486、2605、2606、2607、2608、2735、2801、 2802、2803、2804號;112年度營偵字第827、279、280、28 1、991號提起公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 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78號(下稱另案)案件審理,並於112 年7月21日判決(下稱另案判決)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月,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營偵字第24 86、2605、2606、2607、2608、2735、2801、2802、2803、 2804號;112年度營偵字第827、279、280、281、991號  起訴書(下稱另案起訴書);另案判決在卷足憑(見本院卷



第75至127頁)。而另案判決係認定潘志豪(暱稱「英雄2.0 」)為竹聯幫仁堂弘仁會台南分會山河茶行組組長,於111年 9月前某日起,指揮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為手段,並具 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下稱潘志豪犯罪 組織),與旗下組員胡伯勛(暱稱「芭樂」,為竹聯幫仁堂弘 仁會台南分會山河茶行組副組長)、邱勇順(暱稱「馬東錫」 )、黃富駿(暱稱「東元冷氣」、「大金變頻冷氣」)成立「 水房」,負責「拉水」,即處理詐欺集團之詐欺所得金流, 接洽詐欺贓款匯款來源。黃伊弘(暱稱「司馬懿」)則於111 年8、9月間某日起,與吳連合(暱稱「曹操」)、楊勝任(暱 稱「關羽」)、蔡明正(暱稱「ㄚ正」)、張俊源(暱稱「張飛 」、「眼鏡」)共組以「找車(收簿)」、「控車(控制人頭帳 戶提供者)」為手段,具有持續性、暴力性、牟利性、有結 構性之車手團犯罪組織(下稱黃伊弘犯罪組織),吳連合基於 召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先後於111年9月6日前某日 招募林業庭(暱稱「林天樂」)、於111年9月20日前某日招募 胡家榮加入黃伊弘犯罪組織;黃伊弘基於召募他人加入犯罪 組織之犯意,於000年0月間招募黃主恩(暱稱「龍少」、「ㄚ 龍」)、蕭少棠王震文(暱稱「TARK」)、洪志彬(暱稱「龐 德」)加入黃伊弘犯罪組織,而為下列犯行:潘志豪、胡伯 勛、邱勇順黃富駿黃伊弘吳連合楊勝任胡家榮林業庭與身分不詳之商戶、機房人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黃伊弘吳連合、楊勝 任以每本15萬元之代價收購林業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號帳戶、以每本18萬元之代價收購胡家榮之第一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以每本18萬元之代價收購黃主恩之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以每本18萬元之代價收購蔡明正之國泰世華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胡家榮林業庭提供上開金 融帳戶,黃主恩蔡明正則均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 之犯意提供上開金融帳戶,黃伊弘另於111年5月3日前某時 ,以代辦貸款之理由,向不知情之張俊源(所涉洗錢等犯行 ,另為不起訴處分)收取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黃伊弘將上述黃主恩之京城銀行帳戶、林業庭之第一 銀行帳戶、蔡明正之國泰世華帳戶交與胡伯勛;將上述張俊 源之華南銀行帳戶、胡家榮之第一銀行帳戶交與其他身分不 詳之商戶使用。其後由身分不詳之機房成員以「假投資」詐 騙方式,詐騙另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2(如附件)所示李 寶彩等32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另案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1-32所示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另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1-32所示之人頭帳戶。邱勇順黃富駿負責操作網路銀行, 將另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12、18-26所示之款項轉匯至其 他人頭帳戶,製造不實金流斷點以躲避追查。胡家榮於另案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32所示時、地,自其第一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所示金額後交與吳連合,由黃伊弘 轉交給上述身分不詳之商戶;另由其他身分不詳之人操作張 俊源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將另案起訴書附表一編 號1-6所示之款項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製造不實金流斷點 以躲避追查等事實,並認定被告就另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參與犯罪組織、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 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就另案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3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被告另案起訴書附表一編 號27-32所為,與另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32所示共犯互有 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就另案起訴書 附表一編號27-32所為,均係以一行為犯數罪,為想像競合 犯,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就另案起訴書 附表一編號27-32所示犯行(被害人依序為張美玉【編號27 】、廖芳浩【編號28】、萬哲熙【編號29】、萬羽婷【編號 30】、曾彥達【編號31】、姚小鳳【編號32】),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6罪)。另案判決並於112年 8月30日確定,亦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考(見 本院卷第177頁)。
㈢觀諸另案判決,被告所涉另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31所示犯 行,即被害人萬哲熙、萬羽婷、曾彥達部分,核與本案事實 相同,並因被告於另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32所示時、地 ,自其上開第一銀行帳戶提領所示金額後交與吳連合,經另 案判決認定其所為係屬正犯,非僅屬本案所認之幫助犯,而 按正犯與幫助犯,其基本犯罪事實並無不同,僅犯罪之態樣 有所不同,堪認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與被告另案所涉關於 另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31所示犯行部分犯罪事實同一, 稽此,另案既已判決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之規 定,本案自應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四、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本案起 訴之犯罪事實,業經另案以實體判決確定(原審法院112年 度金訴字第478號),應為另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詳如前 述,原審未及審酌此情,而就本案對被告論罪科刑,即有未



合。
㈡檢察官上訴意旨固以:被告於本件判決前,因其所有之上開 第一銀行帳戶另有告訴人姚小鳳因受騙而匯入40萬元,而涉 有幫助洗錢等案件,而該案之犯罪事實與原審所認定之犯罪 事實,屬裁判上一罪,自應併案審理。惟上開案件於原審時 未及併案,致原審未能將該案件之告訴人、受詐騙金額等犯 罪事實一併納入審理,致量刑之輕重因此亦受有影響,請撤銷 原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等語。惟本案被告既經本院為免訴 之諭知,則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據告訴人姚小鳳部分之犯罪事 實,與本案被告被訴幫助洗錢等部分不生裁判上一罪關係, 且告訴人姚小鳳部分(即另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所示)亦 由另案判決確定在案,職是,檢察官前揭上訴意旨情節,尚 非足取。
㈢據上,檢察官上訴意旨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 處,即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諭知 免訴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五、退併辦部分:
  本案被告既經本院為免訴之諭知,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移送併辦被告幫助洗錢等部分(112年度偵字第16023號 ),自與本案被告被訴幫助洗錢等部分不生法律上之一罪關 係,是本案起訴之效力即不及於上開移送併辦部分,本院自 不得併予審究,應予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說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瑞昌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于文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文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附件(即另案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金額 人頭帳戶 提款時、地、金額 共犯 【以下為張俊源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部分】 1 李寶彩 (提告) 假投資 (損失共計597萬734元) 111年5月3日9時56分匯款15萬元 劉伯呈之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同日10時22分轉帳15萬元至張俊源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 同日11時39分網銀轉出50萬5,015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三層) 黃伊弘 2 林鳳枝 (提告) 假投資 (損失共計837萬元) 111年5月9日13時25分、14時57分匯款5萬元、10萬元 張俊源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111年5月9日16時29分、16時29分網銀轉出200萬元、100萬元至葉建偉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 同上 3 鍾文星 (提告) 假投資 (損失共計392萬元) 111年5月9日13時28分匯款4萬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4 林榮鋒 (提告) 假投資 (損失共計14萬元) 112年5月9日13時29分、14時16分匯款5萬元、4萬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5 劉鎧維 (提告) 假投資 (損失共計30萬元) 111年5月9日13時40分、13時41分匯款5萬元、5萬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6 洪寶甯 (未提告) 假投資 (損失共計765萬元) 111年5月9日14時15分、14時21分匯款5萬元、5萬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以下為黃主恩之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部分】 7 吳福才 (未提告) 假投資 (損失共計100萬元) 111年9月5日10時13分、111年9月12日11時12分、111年9月14日10時46分匯款20萬元、30萬元、20萬元 黃主恩之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111年9月5日12時35分、15時8分、111年9月14日9時51分、111年9月21日22時23分轉帳193萬5,000元、19萬元、910元、1元至陶勝筌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 111年9月6日8時16分、12時42分、15時12分、111年9月8日13時0分、111年9月12日8時2分、11時44分、111年9月13日9時30分、111年9月14日8時6分、10時23分、111年9月19日23時55分、111年9月20日3時24分轉帳3,000元、40萬元、20萬元、8,000元、1,500元、39萬7,000元、2,000元、1,000元、1,000元、149萬6,000元、2,950元至魏宏源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 潘志豪胡伯勛邱勇順黃富駿黃伊弘吳連合楊勝任黃主恩 8 周進生 (提告) 假投資 (損失共計206萬8,130元) 111年9月5日11時6分匯款60萬元 同上 同上 9 賴金妹 (未提告) 假投資 (損失共計44 萬5,000元) 111年9月5日11時40分、11時43分匯款5萬元、3萬6,000元 同上 同上 10 余志福 (提告) 假投資 (損失共計295萬4,100元) 111年9月5日13時25分匯款20萬元 同上 同上 11 陳鈺錡 (提告) 假投資 (損失共計362萬4,850元) 111年9月14日10時33分、10時34分、10時46分、10時58分匯款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 同上 同上 12 連慧玲 (未提告) 假投資 (損失共計380萬元) 111年9月14日11時25分匯款100萬元 同上 同上 【以下為林業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部分】 13 劉青倚 (提告) 假投資 (損失共計398萬1,208元) 111年9月6日13時35分、13時41分匯款5萬元、5萬元 林業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1日13時21分,在嘉義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分行提領110萬9,127元 潘志豪胡伯勛邱勇順黃富駿黃伊弘吳連合楊勝任蔡明正林業庭 14 詹悅荻 (提告) 假投資 (損失共計70萬元) 111年9月6日12時40分匯款25萬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15 林晉鴻 (提告) 假投資 (損失共計73萬元) 111年9月6日22時44分、22時44分、22時45分匯款5萬元、1萬元、4萬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16 林志宜 (提告) 假投資 (損失共計334萬570元) 111年9月7日12時26分匯款50萬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17 翁中為 (提告) 假投資 (損失共計504萬元) 111年9月8日0時0分匯款100萬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以下為蔡明正之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部分】 18 古智炎 (提告) 假投資 (損失共計1,574萬5,400元) 111年9月8日10時0分匯款100萬元 蔡明正之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111年9月8日10時15分轉出99萬6,000元至魏宏源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111年9月12日8時1分轉出2,000元至戶名不詳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 潘志豪胡伯勛邱勇順黃富駿黃伊弘吳連合楊勝任蔡明正 111年9月13日9時9分、111年9月14日9時9分、111年9月15日9時6分、111年9月16日10時17分匯款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74萬5,000元 111年9月13日9時51分、111年9月14日8時7分、9時29分、111年9月15日9時37分、111年9月16日10時31分匯款99萬8,000元、1,450元、100萬元、99萬7,000元、81萬3,000元至上述魏宏源之中國信託帳戶(第二層) 同上 19 李睿煬 (提告) 假投資 (損失共計474萬9,000元) 111年9月12日10時17分匯款130萬元 同上 111年9月8日10時32分轉出130萬元至上述魏宏源之中國信託帳戶(第二層) 同上 20 陳復國 (提告) 假投資 (損失共計1,221萬1,000元) 111年9月12日12時40分匯款125萬元 同上 111年9月12日12時52分、12時58分、111年9月13日7時54分轉出1,000元、124萬8,000元、1,500元至戶名不詳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 同上 21 鐘俊凱 (提告) 假投資 (損失共計134萬元) 111年9月16日10時51分匯款90萬元 同上 111年9月16日10時58分轉出90萬元至上述魏宏源之中國信託帳戶(第二層) 同上 22 鍾桂蓉 (未提告) 假投資 (損失共計160萬元) 111年9月16日13時4分匯款30萬元 同上 111年9月16日13時31分轉出53萬9,900元至上述魏宏源之中國信託帳戶(第二層) 同上 23 潘孝勇 (未提告) 假投資 (損失共計249萬5,000元) 111年9月16日13時25分匯款12萬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24 程代銘 (提告) 假投資 (損失共計90萬4,000元) 111年9月16日15時23分匯款44萬4,000元 同上 111年9月16日15時25分轉出44萬4,000元至上述魏宏源之中國信託帳戶(第二層) 同上 25 劉光明 (未提告) 假投資 (損失共計442萬1,000元) 111年9月19日14時0分匯款102萬1,000元 同上 111年9月19日14時3分轉出123萬6,000元至上述魏宏源之中國信託帳戶(第二層) 同上 26 葉倚惠 (提告) 假投資 (損失共計92萬7,955元) 111年9月20日12時53分、12時54分匯款7萬7,955元、10萬元 同上 不詳 同上 【以下為胡家榮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部分】 27 張美玉 (未提告) 假投資 (損失共計159萬3,500元) 111年9月20日9時33分匯款25萬元 胡家榮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胡家榮於111年9月21日12時38分、12時39分、12時39分在臺南市○○區○○路0號ㄗ○○郵局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111年9月21日13時0分轉帳25萬元至蔡有仁之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 黃伊弘吳連合楊勝任蔡明正胡家榮 28 廖芳浩 (提告) 假投資 (損失共計70萬3,000元) 111年9月20日9時58分匯款5萬元 同上 同上 29 萬哲熙 (提告) 假投資 (損失共計48萬元) 111年9月26日9時29分匯款10萬元 同上 111年9月26日9時47分轉帳26萬9,000元至蔡有仁上開兆豐銀行帳戶(第二層) 同上 30 萬羽婷 (提告) 假投資 (損失共計79萬元) 111年9月26日9時37分匯款12萬元 同上 同上 31 曾彥達 (提告) 假投資 (損失共計48萬元) 111年9月26日9時57分匯款5萬元 同上 111年9月26日10時37分轉帳35萬元至蔡有仁上開兆豐銀行帳戶(第二層) 同上 32 姚小鳳 (提告) 假投資 (損失共計1,157萬6,000元) 111年9月26日11時11分匯款40萬元 同上 胡家榮於111年9月26日14時54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號第一銀行○○分行提領75萬8,000元;復於同日15時14分、15時15分、15時16分、15時21分,在臺南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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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