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仲修(原名郭正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仲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仲修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2年9 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8870號核准假釋 ,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孟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