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26號
TNHM,112,聲,126,2023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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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抗告人 劉泓志




受 刑 人 楊岫涓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裁
定(112年度聲字第12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已確定之裁定,不得抗告。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6 號裁定業已確定,並已送執行,抗告人就本院上開已確定案 件,再行抗告,顯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斈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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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