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97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97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俊億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5號、第343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13號、1
09年度偵字第4913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62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2、4至10、12、附表三、四部分均撤銷。
劉俊億犯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2、4及9、5至8、10、12、附表三及四「本院諭知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2、4及9、5至8、10、12、附表三及四「本院諭知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零陸拾肆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即附表二編號11部分)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民國108年底、109年初,全世界爆發新型冠狀病毒大流行 ,疫情急速升溫,我國為因應疫情及防止疾病漫延,行政院 於109年1月20日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稱疫情指 揮中心),由疫情指揮中心統籌規劃防疫政策及措施,其中 為避免口罩等防疫物資有哄抬價格、囤積等情事發生,不利 於疫情控制及社會秩序安定,疫情指揮中心乃於109年2月1 日透過新聞媒體發佈「為國內口罩需求之合理分配,已指示 衛生福利部自109年1月31日起至109年2月15日止,全數徵用 國內口罩工廠生產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另經濟 部為穩定國內口罩售價,亦於109年1月30日發佈「從(109 年)2月1日開始,口罩的售價會調降為每片(新臺幣-下同- )6元」,因疫情擴大,病毒防護力較高之醫用口罩需求急 速升高,一時之間國內醫用口罩奇貨可居,詎劉俊億明知政 府已徵用醫療級口罩及實施穩定口罩價格措施等情事,竟分 別為下列行為:
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 欺取財之犯意,明知其持有之附表一所示「艾多美五層防護
口罩」、附表二編號1、2、4至10、12所示競選文宣口罩, 均不符合國家標準CNS14774、CNS14755之規定,非屬醫療級 口罩,於109年2月4日,透過以自己及不知情之前妻吳冠儀 名義註冊之蝦皮拍賣網站「0000000000」帳號所成立名稱為 「Bodybuilding健身小舖」賣場,刊登附表一、附表二編號 1、2、4至10、12所示標榜醫療級口罩之不實宣稱品項訊息 ,使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2、4至10、12所示之林佑憲、 賴中梅、李金洋、陳肖芹、游旻靜、楊靜、張碧柔、黃嘉慧 、何婷婷、黃家威等人,瀏覽上開不實訊息後陷於錯誤,誤 認劉俊億所出售者為醫療級口罩,而於附表一、附表二編號 1、2、4至10、12所示之訂單及付款時間下單及付款,嗣林 佑憲、賴中梅、李金洋、陳肖芹、游旻靜、楊靜、張碧柔、 黃嘉慧、何婷婷、黃家威收受劉俊億所寄附表一所示「艾多 美五層防護口罩」及夾帶競選文宣之非醫療級口罩,始知受 騙。
㈡、基於哄抬物價之犯意,於109年2月4日或同月5日,透過以自 己及不知情之前妻吳冠儀名義註冊之蝦皮拍賣網站「000000 0000」帳號所成立名稱為「Bodybuilding健身小舖」賣場, 或於109年2月8日,以虛構之「劉宇翔」名義申請註冊之露 天拍賣網站帳號「000000000000000」賣場,在蝦皮拍賣網 站、露天拍賣網站,刊登如附表三、四所示訊息,以如附表 三、四所示高於當時經濟部所定每片口罩6元甚多之價格, 販售如附表三、四所示醫療級口罩,以此方式哄抬已經主管 機關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價格,謀求哄抬價格後之利潤,潘 怡帆、洪采杞、侯宇權、陳凱勝瀏覽劉俊億所刊登訊息後, 於附表三、四所示時間下單及付款,劉俊億依約將附表三、 四所示數量之醫用口罩寄送潘怡帆、洪采杞、侯宇權、陳凱 勝等人收受而完成交易。嗣於109年2月19日上午8時25分許 ,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調查官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執行搜索 查悉上情,並扣得中衛醫療口罩8片、3-PLY防塵口罩空盒1 個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等物。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 查處報告同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得為證據之情形,而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5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 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 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 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 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 前提。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供述證據暨其他書證、物證, 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同意作為本案證 據(見本院970號卷一-以下稱本院卷一-第160至165頁、第3 47頁;本院970號卷二-以下稱本院卷二-第15頁),且於本 院逐一提示後,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 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 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有證據能力。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不爭執108年底、109年初,全世界爆發新型冠狀 病毒大流行,為防止疫情漫延,行政院於109年1月20日成立 疫情指揮中心,統籌規畫防疫政策及措施,為避免口罩等防 疫物資有哄抬價格情事,疫情指揮中心自109年1月31日起至 109年2月15日徵用國內口罩工廠生產之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 手術口罩,經濟部為穩定口罩售價,亦於109年1月30日發布 自109年2月1日開始,口罩售價調降為每片6元,因口罩需求 急速升高,一時間口罩奇貨可居,其曾以自己或前妻吳冠儀 名義在蝦皮拍賣網站及以劉宇翔名義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附 表一至四所示販賣口罩訊息,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人瀏覽被告 刊登訊息後,於附表一至四所示時間下單購買並付款,嗣後 被告寄送給附表一所示之人「艾多美五層防護口罩」、寄送 給附表二編號1、2、4至10、12所示之人夾帶競選文宣之口 罩等情,惟矢口否認詐欺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2、4至10 、12所示之人,及以附表三、四所示金額販賣口罩予附表三 、四所示之人,該當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 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 重大罪,辯稱販賣附表一所示「艾多美五層防護口罩」口罩 前,曾前往製造公司官網查看,官網上標明「艾多美五層防 護口罩」媲美N95、超越N95以及許多CNS××××等等驗證字樣 ,被告身為一般民眾,不疑有他,認為此產品為醫療口罩, 且此口罩是疫情期間家人贈送,被告亦不可能質疑家人是送 給被告非醫療口罩,何況CNS14755拋棄式口罩,規格符合防 疫用品,被告所販售之「艾多美五層防護口罩」既然媲美N9 5顯然符合CNS14755裡面最高D3等級,可以阻隔至0.075奈米
粒子,過濾75奈米以上粉塵與微生物,新型冠狀病毒大小約 90奈米,被告所販售之「艾多美五層防護口罩」完全符合新 型冠狀病毒防疫所需,至於為何「艾多美五層防護口罩」無 法稱為醫療口罩,是因防護罩內所使用之PTEE薄膜是較新技 術,尚未普及化,艾多美公司亦尚未擁有醫療器材販售許可 證,無法販售醫療口罩,但效果既然強於一般醫療口罩,何 來詐欺之有。再依其自行配戴及觀察夾帶競選文宣口罩之顏 色、質感判斷附表二編號1、2、4至10、12所示口罩均符合 醫療口罩樣式,被告並無詐欺之犯意。又被告販賣附表三、 四口罩當時,不知政府管制哄抬價格,況且公平交易法所稱 聯合行為,指具有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 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 、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 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 市場功能者,所以具有水平競爭關係之事業倘若有合意或共 同調漲口罩價格的情事,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功能者,屬公平 交易法之聯合行為,雖被告販賣口罩價格有賣高,但不符合 哄抬口罩價格情形云云。經查:
㈠、108年底、109年初全世界發現新型冠狀病毒開始大規模傳染 ,行政院為因應管控國內疫情漫延,成立疫情指揮中心,統 籌規畫防疫政策及措施,疫情指揮中心為免有效阻隔新型冠 狀病毒感染人體呼吸道之醫療用口罩因社會恐慌造成搶購、 囤積無法適當分配給全體國民,遂於109年2月1日透過新聞 媒體發布指示衛生福利部自109年1月31日起至同年2月15日 止,全數徵用國內口罩工廠所生產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 口罩之政策,經濟部亦為因應當時已有搶購醫用口罩致口罩 短缺難以購買,且價格較諸疫情前高出甚多之特殊情形,造 成價格哄抬不利於全體國民取得防疫所需之重要物資,衡量 社會經濟狀況後,於109年1月30日發布,自109年2月1日開 始口罩售價調降為每片6元,仍因需求遽增醫用口罩一時奇 貨可居,被告於疫情前已取得為數不少之中衛公司、永猷公 司製造之醫用口罩及「艾多美五層防護口罩」、夾帶競選文 宣之口罩,且其以自己或前妻吳冠儀名義在蝦皮拍賣網站登 錄「0000000000」帳號成立「Bodybuilding健身小舖」賣場 ,遂於109年2月4日、同月5日,在該賣場刊登如附表一、附 表二編號1、2、4至10、12、附表三所示之販賣口罩資訊, 續於109年2月8日,以先前使用「劉宇翔」名義在露天拍賣 網站登錄「000000000000000」帳號,刊登附表四所示販賣 口罩資訊,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2、4至10、12、附表三 、四所示之人,瀏覽被告刊登之販售口罩訊息後,分別於附
表一、附表二編號1、2、4至10、12、附表三、四所示時間 下單向被告購買口罩並付款完成,被告分別將附表一、附表 二編號1、2、4至10、12、附表三、四所示口罩寄給各該買 受人收受等情,為被告於調查、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所 是認或不爭執(見00000000000號調查卷-以下稱調查卷一-第 2至8頁;660號他卷-以下稱他卷一-第78至81頁、第93至95 頁;3813號偵卷-以下稱偵卷一-第5至9頁、第82至84頁;原 審205號卷-以下稱原審卷-第94頁至95頁、第100至105頁、 第179至180頁、第185至186頁、第190至199頁、第378至379 頁、第435頁、第445至446頁、第453至463頁;本院卷一第1 51頁、第153至160頁、第165至167頁、第365頁;本院卷二 第25至26頁、第50至55頁),並據證人吳冠儀於偵訊時、證 人潘怡帆、賴中梅、陳肖芹、楊靜、何婷婷、侯宇權、陳凱 勝於調查時及證人游旻靜、張碧柔、黃嘉慧、林佑憲、黃家 威於調查及本院審理時與證人李金洋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 (見00000000000號調查卷-以下稱調查卷二-第5至7頁、第9 至11頁、第17至19頁、第21至23頁、第31至33頁、第51至53 頁、第61至63頁、第71至73頁、第77至78頁、第81至84頁; 他卷一第99至101頁、第141至143頁;4913號偵卷-以下稱偵 卷二-第79至85頁;原審卷第357至369頁;本院卷一第349至 366頁;本院卷二第17至35頁),復有109年1月20日成立「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新聞、109年2月 1日發布徵收醫用口罩新聞、行政院109年1月31日院臺經字 第1090162918號函、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衛生福利部疾 病管制署Q&A、藥物食品安全週報、西藥、醫療器材、特定 用途化妝品許可證查詢資料、「Bodybuilding健身小舖」網 頁截圖、蝦皮賣家帳號「0000000000」經勾稽臉書及IG確認 為被告之截圖、扣案被告所有行動電話內蝦皮網站賣場訂單 翻拍照片、蝦皮賣家帳號「0000000000」販售醫療級口罩網 頁訊息及證人游旻靜購買口罩資料翻拍照片、被告於蝦皮網 路賣場交易紀錄、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3日樂購 蝦皮字第02003030138號函及所附用戶申設相關資料、蝦皮 網站註冊帳號「0000000000」用戶姓名及銀行帳戶資料、證 人及買家張碧柔、潘怡帆、李金洋、何婷婷、陳肖芹、賴中 梅、黃嘉慧、洪采杞、楊靜等人通聯調閱查詢單、法務部調 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數位證據檢視報告、原審法院核發之109 年聲搜字第16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及說明、扣押物品照片、法務部調查局高雄 市調查處109年2月10日高市法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 蝦皮賣場網頁截圖、被告臉書、IG照片、公平交易委員會10
9年5月4日公製字第1091360618號函及所附樂購蝦皮股份有 限公司提供賣家「0000000000」登記資訊及交易紀錄、露天 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27日露安109法字第023 號函及所附「000000000000000」會員註冊資料及自108年9 月至今網站拍賣交易紀錄、被告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等在卷可稽(見調查卷一第9頁、第11至 12頁、第51至56頁、第63頁、第73至137頁、第139至141頁 、第143至153頁、第155頁、第157至164頁;調查卷二第65 至69頁;他卷一第3至18頁、第39頁、第41至45頁;2452號 他卷-以下稱他卷二-第84頁、第106至110頁;偵卷二第83至 85頁、第87至99頁、第101頁、第119至121頁)。此部分事實 ,堪以認定。
㈡、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2、4至10、12所示之人均係有意購買 醫療級口罩,瀏覽被告在蝦皮網站成立之「Bodybuilding」 賣場刊登出售之「艾多美五層防護口罩」、競選文宣口罩均 係醫用口罩,因而向被告下單購買並付款,嗣後收受被告所 交付口罩方陸續發覺受騙等情,業據渠等證述經過如下:1、附表一所示向被告購買「艾多美五層防護口罩」之證人林佑 憲於調查中證稱:有使用蝦皮網路購物,帳號為「00000000 00」,於109年2月4日向蝦皮網路購物網站賣家「000000000 0」購買「艾多美五層防護口罩 臺灣製 醫療級」6片,貨款 是594元,運費60元,總共支付654元,我的工作場所是遊客 頻繁進入的飯店,當時正值武漢肺炎疫情擴散,但飯店沒有 足夠的醫療口罩可供給工作人員,我當時沒有時間去藥局排 隊購買醫療口罩,為了自保只好在網路上找尋購買口罩的機 會,才會在蝦皮網路購物網站向賣家「0000000000」購買, 我實際收到的物品如同賣家「0000000000」在網站上所貼出 的口罩照片,但我不是很確定是否為醫療級口罩,若事先知 悉所購買口罩非屬醫療級口罩,我不願意花費高價購買等語 ;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略謂:我主要是想買立體式口罩,當 下搜尋時並沒有打這麼多(關鍵字),只打口罩2字,我不是 要買一般防塵口罩,希望買到醫療級口罩,我收到的「艾多 美五層防護口罩」記得有寫幾層防護,沒印象有看過本院卷 一第181頁檢測報告等語。足見證人林佑憲因工作關係需要 出入公共場所,有意購買對於新型冠狀病毒防護力較高之醫 療用口罩,而因被告宣稱所出售之「艾多美五層防護口罩」 係屬醫療級口罩,才向被告下單購買並付款,被告寄給證人 林佑憲之口罩,並未有任何通過醫用口罩檢測之證明文件甚 明。
2、附表二編號1所示賴中梅就其向被告購買口罩之經過情形於調
查時證述略以:有使用蝦皮網路購物網站,帳號是「000000 00」,當時突然買不到口罩,剛好家裡有人住院,我自己出 入公共場所也習慣戴口罩,便於109年2月4日上蝦皮網路購 物網站購買,我確實有收到20個口罩,沒有特別注意上面有 沒有註明醫療級,當初下單時我有私訊問過賣家是不是醫療 級口罩,賣家有回覆我說「是」,所以我才購買,如果不是 醫療級口罩我就不一定會購買了等語。足見證人賴中梅因家 人住院及自己出入公共場所之需,有意購買醫療級口罩以防 護感染病毒,但市場所販賣口罩缺貨難以購買,遂透過網際 網路在蝦皮網站向被告確認所販售競選文宣口罩屬醫療級口 罩後下單購買並付款。
3、附表二編號2所示李金洋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略稱:自疫情開始 就一直有使用蝦皮網站來購買口罩,在疫情期間買得到就會 買,帳號「000000-00000」是我使用的,我不記得購買時間 ,若蝦皮上面有訂單時間109年2月4日、付款時間2月8日, 那就是那個時間點,這個是我的交易紀錄沒有錯,我當時因 為疫情需要使用以維護自身或家人安全,所以想購買醫療口 罩,我看到商場上面描述所販售商品是「(現貨)醫療口罩 醫療級口罩 單入包裝」,因此信賴而購買口罩,我一共購 買10個,不含運費是450元,若我收到口罩從外觀看知道不 是醫療級口罩的樣子,我會退貨,我沒有醫療專業背景,沒 有生產、製造口罩經驗,無法判斷口罩是醫療級口罩還是一 般防塵口罩,我購買的口罩外面長的像醫療口罩,就是賣家 跟我說它是醫療口罩等語。由證人李金洋證詞可知,其因疫 情爆發,為避免自身或家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而希望購買對 病毒據有防護效果之醫療口罩,若競選文宣口罩不具醫療級 效果,證人李金洋即無購買意願。
4、附表二編號4、9所示陳肖芹於調查時證稱:我有使用蝦皮網 路扣物網站,註冊帳號為「000000000」,於000年0月0日下 午5時8分及5時9分向蝦皮網路購物賣家帳號「0000000000」 分別下單購買單價35元、10片醫療用口罩,2次下單共購買2 0片醫療級口罩,連同運費一共820元,因為當時疫情逐漸爆 發,且醫療口罩已被政府徵用,民眾難以購買,自身考量防 疫需求,需配戴醫療級口罩,我當時在蝦皮購物網站搜尋口 罩商品,就看帳號「0000000000」在賣場上販賣標榜醫療級 口罩,因而吸引我下單購買,我於109年2月8日收到帳號「0 000000000」寄來的口罩商品,我拆開包裝,發現根本非賣 場所標榜之醫療級口罩而是立委(應為市長)候選人競選用的 文宣口罩,若事先知悉所購買口罩非屬醫療級口罩,我不會 願意花費高價購買,我當下就自認倒楣等語。
5、附表二編號5所示買受人游旻靜於調查時證述略稱:有使用蝦 皮網路購物網站,帳號是「000000000000」,於109年2月4 日花費2250元向賣家「0000000000」購買「(臺灣製現貨)醫 療口罩、醫療級口罩、單入包裝」50片,當時沒有空去藥局 排隊購買,為求方便,也沒有注意到這個賣家的口罩比市價 貴,在網路上搜尋到這個賣家,就直接下單購買,沒幾天就 去便利商店取件,記得當時每個口罩包裝(單片裝)都是臺南 某候選人的競選廣告塑膠袋包裝,我不知道原來我向賣家購 買的東西不是醫療口罩,如果我知道我買的只是一般的防塵 口罩,我就不會向他購買,因為我就是要買醫療級口罩等語 ;另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述:109年2月4日花了2,250元 ,向蝦皮網路購物網站賣家「0000000000」購買口罩,我們 家自己開的公司員工需要口罩,疫情之前沒買過口罩,當時 想買醫療級口罩,我收到沒有紙盒的口罩,只有以透明塑膠 袋將口罩包起來,不知道是醫療級或防塵口罩,只知道是有 競選圖案的口罩,我整個拿回給家人,家人過一陣子看新聞 有說一定要看口罩上面有打醫療級,才是醫療級口罩,他去 檢查才跟我說,我帶回來的口罩上面並沒有打醫療級,塑膠 包裝上面寫防塵的,沒有標示醫療級,我買錯了,我就回去 確認這是競選的,我把塑膠袋打開,我有看到上面沒有寫醫 療口罩,塑膠袋上面有打防塵用,沒有打醫療級,還有寫某 一地方立法委員名字之類的,沒有看到口罩製造商字樣,我 當初在首頁搜尋醫療口罩,同時跳出被告網頁及其他賣家網 頁,我單純看他的標題還有內容是屬於醫療口罩,私訊問是 否是現貨的醫療口罩,他告訴我有現貨我才下訂,向賣家下 訂的時候,網頁上面顯示醫療級,我當初看到在網頁上所貼 口罩是素色的,沒有競選廣告,實際上收到的不一樣,口罩 不是純素色,還有競選廣告等語。
6、附表二編號6所示買受人楊靜於調查時證述略謂:有使用蝦皮 網路購物網站,帳號是「0000000000」,因為家人有使用口 罩的需求,於109年2月4日花費450元向蝦皮網路購物網站賣 家「0000000000」購買「(臺灣製現貨)醫療口罩、醫療級口 罩、單入包裝」10片,我在購買當時已經難以在正常通路買 到口罩,所以我看到蝦皮網站有賣家在販售口罩就向他購買 ,我訂購沒幾天就到便利商店取貨,印象中當時用信封袋裝 ,外觀現已記不清楚,裡面有10單片裝,上面印有臺南市長 黃偉哲競選廣告的塑膠袋包裝口罩,不確定買的究竟是不是 醫療級口罩,若事先知悉所購買的非屬醫療級口罩,不會願 意花費高價購買,因為我就是要買醫療級口罩等語。7、附表二編號7所示買受人張碧柔於調查時證稱:有使用蝦皮網
路購物網站,帳號是「00000000000」,於109年2月4日向賣 家「0000000000」購買醫療及口罩,每片價格45元,總共購 買10片,因為當時買不到醫療級口罩,為了給小孩使用,需 要購買醫療級口罩,後來在蝦皮網路購物網站找到被告在賣 場上之商品均標榜為醫療級,因為小孩有使用上急迫性,才 願意以高價購入,實際收到的物品就如提示照片一樣,是單 片包裝的口罩,不過在包裝袋裡還有附上(108)年選舉文宣 ,我收到的應該是競選期間發剩下的口罩,我是因為賣家標 榜醫療級口罩,又有使用上的急迫性,才會購買,如果不是 醫療級的,我就不會購買等語;復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109年2月4日有在蝦皮網路購物網站,向賣家「0000000000 」購買醫療及口罩10片左右,那時外面藥局是面都缺口罩, 想給小朋友使用,我才在網路上跟被告訂購,我要買醫療級 口罩,看到他是寫醫療級口罩,實際收到競選文宣口罩,覺 得怎麼不是醫療的口罩,而是寄競選文宣普通口罩給我,之 後我私訊他,跟他說「怎麼寄給我是競選的口罩,我要拿的 是醫療級口罩」,他就傳一個網址給我,我去查那個公司的 名稱,已經忘記叫什麼名字,我就認為他是從公司調來的, 如果事前知道賣家要賣給我競選文宣口罩而非醫療級口罩我 不會願意購買等語。
8、附表二編號8所示買受人黃嘉慧於調查時證述略以:有使用蝦 皮網路購物網站,帳號是「0000000」,於109年2月4日花1, 125元向蝦皮網路購物網站賣家「0000000000」購買「(臺灣 製現貨)醫療口罩、醫療級口罩、單入包裝」25片,因為當 時買不到任何醫療口罩,而且快要開學了,我上班需要使用 口罩,該賣家標榜是醫療級口罩,我才會向他購買,實際收 到的是臺南市長黃偉哲上次競選的文宣贈品口罩,單包裝1 片,內含競選文宣,外包裝未標示是醫療級口罩,當時網路 上尚有其他防塵口罩販售,因為賣家標榜是醫療級口罩,而 且我有在網路上詢問是否為醫療級口罩,他回答我是醫療級 口罩,我才會願意購買,若事先知道所購買口罩非醫療級口 罩,應該是不會願意高價購買等語;又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 稱:109年2月4日花1125元向蝦皮網路賣家「0000000000」 買醫療及口罩25片,我們那時快要開學,家裡口罩不夠,一 直在找口罩,當時買不到口罩,有機會就會上網去找有無在 賣口罩,我當時要買的是醫療級口罩,網站當時能搜尋到的 店家不多,引起我注意的是,它是單片包裝的醫療級口罩, 所以我才會下單,當時網頁上看到的口罩是素色的,我收到 的是單片包裝口罩,有選舉小物,競選文宣在口罩裡面,但 不確定是醫療級或非醫療級,我收到的口罩和在網站上看到
照片口罩不相符的點是多夾一張競選文宣,我本來以為會是 有盒子、有編號,因為醫療級口罩都是有編號的,但拿到的 是密封式單包裝、一片一片的,口罩本體比較薄,我沒辦法 確認當時購買的是否為醫療級口罩,我收到貨之後,有在網 路上再詢問賣家是否為醫療級口罩,被告說他們自己也是用 這一款,我有截圖,如果購買前確定不是,應該就不會買等 語,並提出其收到競選文宣口罩後再度向被告確認是否為醫 療級口罩之對話截圖存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65頁)。觀諸被 告與證人黃嘉慧間對話紀錄顯示,證人黃嘉慧於取貨後詢問 被告「請問這是醫療級的嗎?因為這價格,請您證明他是醫 療級口罩」,被告回覆「之前有盒子已經丟了,這是三層醫 療級口罩,有經過iso9001認證的,我自己家人也都是用這 個」,證人黃嘉慧再表示「因為是選舉小物,所以先生一直 責怪我被騙,說這是普通的防塵口罩」等語,核與證人黃嘉 慧上述證詞相符,足見證人黃嘉慧所述為真,被告確實於交 付口罩後再向證人黃嘉慧宣稱所交付口罩屬醫用口罩無訛。9、附表二編號10所示買受人何婷婷於調查時證稱:有使用蝦皮 網路購物網站,帳號是「00000000」,於109年2月4日花900 元向蝦皮購物網站賣PTFE薄膜口罩家「0000000000」購買「 (臺灣製現貨)醫療口罩、醫療級口罩、單入包裝」20片,一 個口罩單價為45元,當時因為疫情已經開始變嚴重,市面上 也已經買不到口罩了,所以我就上網搜尋口罩想要購買,剛 好就看到蝦皮該賣家有在販賣口罩,又標榜是醫療級口罩, 所以我就下標向他購買了,實際收到的不是醫療級口罩,就 是一般的平面口罩,裡面甚至夾有黃偉哲(誤為賴清德)的圖 片,我認為是選舉文宣,我發現不是醫療級口罩後有嘗試聯 絡被告想要退貨,但後來他就沒有使用蝦皮帳號,我也因此 聯絡不到他,若事先知悉所購買口罩非屬醫療級口罩,絕對 不會願意花費高價購買等語。
、附表二編號12所示買受人黃家威於調查時證述略以:有使用 蝦皮網路購物網站,帳號是「0000000」,於109年2月4日花 225元向蝦皮網路購物網站賣家「0000000000」購買「(現貨 )醫療口罩、醫療級口罩、單入包裝」5片,因為我任職的公 司要求員工要自備口罩才能上班,另當時醫療口罩已被徵用 ,民眾難以購買,所以不得已在蝦皮購物網站上以高價購買 口罩,我實際收到的口罩是非醫療級口罩,只是選舉時候候 選人發送給選民的口罩,我收到口罩後,打開包裹才發現裡 面並非醫療級口罩,約1、2日後我就在蝦皮網站上檢舉被告 使用的「0000000000」帳號,檢舉理由為「非醫療級口罩」 ,若我事先知道我前述購買的口罩並非醫療級口罩,我不會
花費高價購買等語;再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略謂:109年2 月4日有在蝦皮購物網花了225元向賣家購買醫療級口罩5片 ,當時急需用到,我打口罩2個字搜尋,當下想要找醫療級 口罩,我收到透明密封式的獨立包裝,上面有獨立的1張競 選文宣,感覺比市面上買到的醫療口罩薄,如果事先知道不 是醫療口罩就不會買了,收到產品後有在蝦皮網站上檢舉被 告所買產品和收到產品不符,感覺是非醫療級的,我覺得醫 療級口罩會比較厚一點,也比較不會那麼透氣,當下收到會 覺得比較薄,也比較有透氣的感覺,檢舉理由為被告販售非 醫療級口罩等語。
、從而,上述向被告購買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2、4至10、12 所示口罩之人,目的均為有效防護病毒,避免自身或家人染 疫,且案發時市場上難以購買到醫用口罩,而因被告所刊登 之貨品訊息強調係醫用口罩,而決定向被告下單購買口罩並 付款,收受後則對被告交付之口罩是否如被告所宣稱達醫療 級一情存疑,且均表示若事先知悉被告所販售者非醫用口罩 ,則不願購買。
㈢、被告雖對其交付之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2、4至10、12所示 口罩堅稱係醫用口罩,且以前揭情詞置辯,惟:1、被告所交付之附表一所示「艾多美五層防護口罩」並非醫用 口罩一節,業據檢察官提出艾多美公司官方網站網頁(見原 審卷第249至259頁)介紹,明確記載該公司生產之PTFE薄膜 口罩為拋棄式防塵口罩,並非醫用口罩一情,甚為明確。被 告雖亦提出痞客邦網站上網友發文(見原審卷第261至272頁) 引用網路其他人之介紹使用PTFE材質製作之口罩,防護力高 於一般醫用口罩,超越N95防護力云云,內容明顯係為艾多 美PTFE薄膜口罩宣傳之文章,但綜觀該文內容,均無宣稱艾 多美PTFE薄膜口罩已通過CNS14755檢驗,再依卷附衛生福利 部藥物管理署西藥、醫療器材、化妝品許可證查詢資料(見 調查卷一第151至153頁)顯示,艾多美公司生產之PTFE薄膜 口罩並未取得醫療器材許可,非屬醫用口罩,難認被告辯稱 其於附表一所出售並交付給證人林佑憲之「艾多美五層防護 口罩」係屬醫用口罩,灼然至明。更何況,依卷附藥物食品 安全週報記載顯示,醫用口罩皆應符合國家標準CNS14774(T 5017)「醫用面罩」或其他具等同性國際標準的性能規格要 求;另若標示/宣稱具N95(等同或以上)效果的醫用口罩者, 其防護效率及呼吸氣阻抗(壓差),則改依CNS14755(Z2125) 「拋棄式防塵口罩」D2等級(等同或以上)的性能規格要求, 另「阻隔PM2.5」非屬醫療效能等語,可見一般醫用口罩於 國內需經國家標準CNS14774「醫用面罩」性能規格檢驗合格
,方能稱之為醫用口罩,而標示或宣稱具N95效果之醫用口 罩,除需符合醫用口罩性能標準外,另需具備防護效率及呼 吸氣阻抗通過CNS14755「拋棄式防塵口罩」D2等級性能規格 要求,始能宣稱為「N95醫用口罩」,並非宣稱具N95性能口 罩,即可不須符合醫用口罩性能標準,而可逕行認為屬醫療 口罩,至為明確。故被告辯稱「艾多美五層防護口罩」於其 官方網站宣稱媲美N95即是符合CNS14755性能規格要求,而 為醫用口罩,主張其並無詐欺附表一所示買受人即證人林佑 憲云云,顯不可採。
2、又被告所出售給附表二編號1、2、4至10、12所示之人夾帶競 選文宣口罩,品質與一般醫用口罩厚度不同,該競選文宣口 罩較薄一情,已據證人黃嘉慧、黃家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 卷,參以被告所販售之附表二編號1、2、4至10、12所示競 選文宣口罩,乃108年間黃偉哲競選文宣口罩,而該時間疫 情尚未爆發,且候選人贈送口罩給選民,目地在廣為宣傳自 己,提高知名度及曝光度,以求勝選,何況醫用口罩因性能 規格高於一般口罩,候選人若發放醫用口罩成本明顯高於發 放一般口罩,候選人贈送口罩之目的本非在避免疫情擴散, 則其是否會再並無疫情之承平時期特地購買高價醫用口罩贈 送給選民,明顯可疑。更何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販賣 給附表二編號1、2、4至10、12所示之人附有競選文宣口罩 是當時女友(即前妻吳冠儀)家人在販賣前1、2週贈送,直接 用垃圾袋裝著一大袋,她的家人在民進黨工作,網站上拍的 是它(指競選文宣口罩)背面,那時我覺得競選文宣可能會讓 大家不想購買,在網頁上隱藏是取得競選口罩的訊息,沒有 把口罩拿去測試鑑定看看有無符合CNS防疫規定等語(見本院 卷二第52至55頁),足徵被告對於夾帶競選文宣口罩,因是 候選人用來贈送給選民,通常價格較低、品質較差,會影響 一般人購買意願等情心知肚明,因此刻意拍攝競選文宣口罩 內面,以免為潛在購買者發覺所出售者為競選文宣口罩,被 告企圖以此方式在網際網路上散布訛騙消費大眾,甚為明確 。又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自承:我都是複製他人在蝦皮網站上 的商品描述,我自己懶得打,...而且蝦皮網站有關鍵字比 較容易被搜尋到,所以我會複製他人商品描述張貼在我自己 的網站上,這樣商品的曝光度會比較大等語(見原審卷第95 頁),可徵被告知悉案發當時醫療口罩缺貨,且大眾搶買醫 療口罩,刻意使用醫療口罩等文字,使其產品曝光率高,易 於為網路上買家搜尋看見。此外,揆諸被告出售附表一至四 所示口罩揭露之相關訊息,顯示被告於出售知悉品牌口罩時 ,皆會在銷售資訊內明載口罩如中衛、永猷、北極熊、艾多
美等品牌名稱,唯獨競選文宣口罩並未提及品牌名稱,而是 以「(臺灣製)現貨、醫療口罩、醫療級口罩、單入包裝」等 詞宣傳,強調競選文宣口罩為醫療口罩,吸引當時因缺貨難 以購得醫療口罩之買家下單訂購,酌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 稱,不知競選文宣口罩是哪一家廠商製造、型號為何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51頁),可見競選文宣口罩並無標示任何製造 廠商及型號資訊,故被告根本無從查證其所出售之競選文宣 口罩究竟是否已通過醫用口罩檢驗,有無取得衛生福利部醫 材許可,而得以宣稱係屬醫用口罩無誤,被告既然於出售時 向附表二編號1、2、4至10、12買受人宣稱所出售競選文宣 口罩為醫用口罩,即負有交付醫療級口罩給買受人之義務, 並於本案負有證明所出售之口罩為醫用口罩之責任,被告未 能提出任何足以證明其於附表二編號1、2、4至10、12所交 付之口罩為醫用口罩,亦無製造醫用口罩之經驗或專業知識 ,且自承並未將競選文宣口罩送請測試是否能通過CNS14774 性能標準,僅空言依其自身配戴體驗感覺該來歷不明之競選 文宣口罩與一般醫用口罩質感相符,主觀上認為係醫用口罩 ,而無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所為辯解自不可採。3、至於證人張碧柔於本院審理時固曾證稱:收到競選文宣口罩 後,曾質問被告何以寄給其競選口罩,其欲購買的是醫療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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