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律師
甘昊文
被 上訴人 徐陳允
徐燕偷
徐誦書
徐燕伸
徐誦營
徐通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陳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3月3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85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就該追加之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之追加,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1條第1 項定有明文,該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於第二審訴訟 程序準用之。依上開規定反面解釋,言詞辯論終結後即不得 再為訴之追加,是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為訴之追加者, 其起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以裁定駁回追加之訴。
二、查兩造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此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275至281頁)。上訴人於同年8月29日始以「民事 追加之訴聲明狀」,追加請求被上訴人徐陳允、徐燕偷、徐 燕伸應將原判決附表所示動產返還被上訴人全體公同共有, 其係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方為上開訴之追加,依上開說明 ,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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