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9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尤秋純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云芸
上列上訴人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
度金訴字第2029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684、26843、33067號、
111年度偵字第2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348 條第3 項定有明文。第二審法院,應就原審判 決經上訴之部分調查之,為同法第366條所明定。是若當事 人明示僅針對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犯罪事實 、罪名部分,自非第二審之審查範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 上字第121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 告)尤秋純、呂云芸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於民國112年7 月14日繫屬本院,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明白表示僅對於原 審判決之刑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59、213頁),則原 審認定的犯罪事實及論罪未據上訴,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 審判決量刑部分,不及於其他。至被告2人行為後洗錢防制 法所增訂的第15條之2規定,固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 惟被告所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並無洗錢防制法第15 條之2規定適用的餘地,先予說明。
貳、被告上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尤秋純上訴意旨略以:㈠被告尤秋純於原審與被告呂云 芸一同開庭,被告呂云芸所述其不法所得與事實不符。㈡被 告尤秋純對詐欺集團成員只認識一起配合之夥伴,未曾見過
4號收水手,又如何得知他是共犯謝逸皓。㈢原判決量刑過重 ,被告呂云芸躲在幕後只判1年6月,而被告尤秋純冒著被查 緝之風險在外提領卻被判1年5月,二者僅相差1個月,顯不 符合比例原則,請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第7至9頁)。二、被告呂云芸上訴意旨略以:㈠被告呂云芸因一時思慮不周, 且基於與前男友簡士軒之感情,而於其入監後方協助詐騙集 團發放薪資、交通費等事宜,進而涉犯本案,被告呂云芸對 詐騙集團實際上詐騙之行為、報酬之收取、交付等主要詐騙 事實及行為均未參與,且實際上獲取之報酬僅有新臺幣5011 元,與本案參與詐騙行為之其他共同被告之犯行不同,而被 告呂云芸涉犯加重詐欺罪嫌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之罪,實有情輕法重之虞,應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 ㈡請法院另訂調解程序,讓被告呂云芸有與本案告訴人及被 害人商談和解之機會。㈢被告呂云芸尚有2名幼子待照顧,2 名幼子之父親另案在監服刑中,原審未依刑法第59條減刑, 量刑過重,請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第13至18頁)。 參、本院的判斷
一、刑法第59條「得酌量減輕其刑」的規定,必須犯罪另有特殊 的原因與環境,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 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本案被告尤秋 純、呂云芸加入「皇阿瑪詐騙集團」,分工情形詳如附表一 所示,即被告尤秋純擔任回水,負責收取共犯陳以雯所轉交 車手提領之款項,再轉交予上手,被告呂云芸擔任秘書,負 責計算集團成員報酬、補貼住宿費用,他們夥同該集團內其 他成員以嚴密組織分工進行詐騙,由取簿手領取包裹內之人 頭帳戶,再由提款車手分別提領被害人所匯入之詐騙犯罪所 得,導致他人財產損失,求償不易,嚴重危害社會交易安全 秩序,在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形,無從適用刑 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二、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於有罪被告 之科刑,應符合罰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 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 重之標準。本案原審考量「被告等均正值青年,竟不思循正 當途徑獲取所需,為牟取一己私利,參與詐欺集團擔任俗稱 收水或秘書之工作,貪圖輕而易舉之不法利益,價值觀念嚴 重偏差,且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行騙手段日趨集團化、組 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損失慘 重,致使被害人無端受害,造成社會信任感危機,本不應予 以輕縱;惟斟酌被告等分別因加入同一詐欺集團之其他詐欺
犯行,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且仍有多案尚待偵查、審理中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就訴訟實 務而言,分別起訴、分別判決確定之案件,與在同一審理程 序之數罪,經由單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前者在嗣後另定 應執行刑時,其刑度往往遠重於在同一訴訟程序所判決之應 執行刑,對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鉅,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 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 衡,調和上開定應執行刑輕重之顯著差異,及考量被告等分 別係擔任受人支配之收水、秘書角色,參與之程度非深,實 際犯罪所得非鉅,且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深具悔意 ,有效節省司法資源,倘遽予以量處重刑,無異將社會、家 庭之教導責任,形同轉嫁予監所,不啻以刑罰代替教育,對 被告教化效果難認有益,有害於被告日後得以正常回歸社會 之機會,復因此加重國家財政負擔,兼衡被害人所受之損害 ,且經整體評價及整體觀察,基於不過度評價之考量,關於 附表二所犯罪刑,並不併予宣告輕罪即洗錢罪之『併科罰金 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 考量被告等各次犯行手段雷同、時間相近、各次參與的情節 與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失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對被告尤秋純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對被告呂云芸定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1年6月。本院認為原審確有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 ,斟酌如附表一所示被告2人的分工情形,依刑法第57條各 款所列情狀予以審酌,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並無量刑失 當的情形,被告尤秋純請求從輕量刑,被告呂云芸提起上訴 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及從輕量刑,惟均未提出其 他有利的科刑因素可供審酌,本院認被告2人所受宣告刑並 無過重的情形,且本案不可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的理由已經 在前面說明清楚,被告2人上訴均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至被告呂云芸於本院審理時雖表明願與被害人洽談和解等語 ,但經本院以電話逐一向被害人查詢和解意願,均未獲回應 ,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71頁 ),被告呂云芸此部分陳述,自無從採為有利的科刑因素, 併予說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清安起公訴,檢察官林依成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附錄本案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分工一覽表
編號 被 告 加入時間 角色分工 不法所得 1 尤秋純 109年9月底 回水 車手提領贓款總額*2% 2 呂云芸 109年11月18日 秘書、計算集團成員報酬、補貼住宿費用 車手提領贓款總額*1%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主 文 一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6) 李麗貞 呂云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左列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3) 許淑娃 尤秋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左列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呂云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左列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4) 洪珮瑜 尤秋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左列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呂云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左列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1) 莊雅屏 尤秋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左列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呂云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左列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7) 王雅慧 尤秋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左列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呂云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左列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2) 謝育善 尤秋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左列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呂云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左列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5) 劉弘祺 尤秋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左列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呂云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左列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