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939號
TCHM,112,聲保,1939,2023092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9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銘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銘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銘富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9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76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選上訴字第1047、105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