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9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銘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銘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銘富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9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76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選上訴字第1047、105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