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9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浚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浚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浚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9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913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01、130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