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929號
TCHM,112,聲保,1929,2023092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9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鎮泓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
聲付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鎮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郭鎮泓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9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908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48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