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9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宸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
度執聲付字第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宸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朱宸緯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9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918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48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