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877號
TCHM,112,聲,1877,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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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8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昌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 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函詢被告意見,被告以書面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 157頁)
四、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確定在案 ,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五、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前後僅一個多 月,時間從110年9月20日至110年10月25日(受刑人後來於1 10年10月27日就被羈押至110年12月24日為止,沒有再參與 同一詐騙集團)。附表中被告犯案類型都是車手或取簿手; 最高之宣告刑為有期徒刑1年6個月,但累計詐欺犯罪次數為 34件,目前附表應執行刑度累計已高達8年餘,而被告犯案 時19歲餘,被告雖然智能較低,但是身體強健,沒有不能做 體力工作的程度,卻因為朋友引誘而甘願當車手或取簿手, 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本院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 法內涵、應受刑罰之必要性、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 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聲請書附表編號4誤 載犯罪日期部分,應予更正,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 1年(2次) 1年2月 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 1年6月(3次) 1年3月(6次) 1年1月(4次) 1年4月(2次) 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24日 均為110年10月 16日 110年9月23日至10月10日、 110年9月28日至10月20日、 110年9月28日至10月20日、 110年10月9日至10月10日、 110年10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996、3590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 40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 224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4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32號 判決 日期 111年2月25日 112年3月15日 112年6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1246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50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33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11日 112年4月25日 112年7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251 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06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803號(應執行有 期徒刑2年8 月)
編號 4 5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 1年1月(4次) 1年2月(2次) 1年3月(3次) 1年4月 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20日至10月9日、 110年9月20日至10月17日、 110年10月9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9月20日)至10月17日 110年10月17日 110年10月25日 110年9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036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82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51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93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21日 112年7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1518號 112年度金上訴 字第109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25日 112年8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030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29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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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