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815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裁定人 蕭世達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裁定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刑
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本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 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若 判決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向上 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無 理由,因而維持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者,縱屬確定之有 罪判決,但因對原判決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其本身復未 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對於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觀察、勒戒及強制○○等事項所為之 裁定,乃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雖非屬刑罰,但其既係 對被告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其身體、自由等之處置,以達 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自與科刑判決有同 等效力。是被告如對檢察官依該等保安處分裁定之指揮執行 ,認有所不當,自得適用刑事訴法第484條規定為聲明異議 。惟此聲明異議,仍應依該規定「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 異議」,亦即其管轄法院係以對被告於裁定主文內實際宣示 其保安處分之法院而言。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 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 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 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 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 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 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 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
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 旨參照)。
二、查聲明異議人即受裁定人蕭世達(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41號 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聲明異議人不服該裁定提起 抗告,經本院以112年度毒抗字第659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有上開本院112年度毒抗字第659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對聲明異議人諭知為強制○○之 法院係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僅係維持該法院裁定而諭 知「抗告駁回」,並未宣示如何之強制○○等保安處分,揆諸 首揭說明,自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 院」。是以聲明異議人如對檢察官依臺灣彰化地院所宣示強 制○○之指揮執行有所不服,自應向該法院提出聲明異議,始 屬合法,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於法自有未合。至 聲明異議意旨另對於伊經評估「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 事實認定再事爭執,認為評估標準紀錄表之計分標準有疑義 等情,顯係指摘原確定裁定有違背法令之不當,而非對於檢 察官指揮執行強制○○處分有何違法、不當之具體指摘,即非 屬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適用之範疇,併此敘明。三、綜上所述,聲明異議人以本院為諭知強制○○之法院,向本院 聲明異議,程序上非為合法,且其聲明異議意旨,仍係針對 本院112年度毒抗字第659號裁定不服,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8 4條對於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是本件聲明異議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怡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