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701號
TCHM,112,聲,1701,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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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7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鐘智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智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智群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的聲請符合法 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行為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所 犯除攜帶凶器侵入住宅竊盜罪1次外,其餘犯罪類型均為販 賣毒品相關案件,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 評價,及受刑人表示他所犯各案都已認罪,有悔改誠意,且 母親患病,家境清寒,希望從輕量刑,俾能早日出獄等語( 見本院卷第187頁陳述意見調查表),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攜帶凶器侵入住宅竊盜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2次) 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③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①有期徒刑2年8月(2次) ②有期徒刑15年1月 ③有期徒刑8年 犯 罪 日 期 109.05.23 110.03.15 110.03.18、110.04.21 110.04.28、110.05.1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88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733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39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 540號 110年度訴字第 105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723號 判決日期 111.08.04 111.12.19 112.03.08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 540號 110年度訴字第 1059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600號 確定日期 111.08.04 112.01.18 112.07.12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230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426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780號(編號3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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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