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700號
TCHM,112,聲,1700,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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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7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巧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巧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巧熒(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 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 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稽,應依刑法第50 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 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其中如附表編號1  、2所示之部分,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部分,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檢察官 依受刑人之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 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佐,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 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 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 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 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 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 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 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



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 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所示之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部分,業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912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8月確定;又其中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部分,業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2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6年8月,嗣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按;上開刑事裁定、刑事 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案定應執行刑裁 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 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 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 本案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又 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 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  ,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 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因而發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 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回覆就本件定刑無意見等情,有本 院刑事庭民國112年8月15日112中分慧刑和112聲1700字第07 893號函(稿)、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各1份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85至90頁),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2所示之部分,均係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如附表編號3  、4所示之部分,均係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如附表編號3所 示之部分為既遂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部分為未遂犯)等 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 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情  ,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仍 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 響受刑人權益,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附表:受刑人陳巧熒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22日 110年10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毒偵字第39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毒偵字第39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301號 111年度簡字第422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2月18日 111年5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301號 111年度簡字第422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1年3月18日 111年6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38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10293號 編號1、2號,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912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3352號,已執畢)。
編 號 3   4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4日 110年10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33353 、393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33353 、393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1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16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4月27日 112年4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1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16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2年5月23日 112年5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237號 編號3、4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2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嗣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16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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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