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之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1891號
TCHM,112,上訴,1891,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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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8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政道



選任辯護人 柯連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政道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拾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政道因家庭暴力之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 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2年7月13日起執 行羈押,至112年10月12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 2年10月1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簡 源 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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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