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6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CHAIWONGSAI CHANASORN(中文名:鄧文明)
選任辯護人 賴雨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CHAIWONGSAI CHANASORN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貳年玖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CHAIWONGSAI CHANASORN(下稱被告)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 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執行羈押,至中 華民國112年9月1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第6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 遂罪,法定刑分別係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分別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2年6月,另與所犯轉讓禁 藥罪所處之有期徒刑7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並於 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 訴,現由本院審理中,足見其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為外籍 人士,就其所犯重罪相較於輕罪而言,依人性趨利避害之自 然心態,可能預期刑罰制裁較為嚴厲,逃亡之誘因也隨之增 加,且其既經原審判處相當之刑度,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事由,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院 另斟酌近年來毒品之濫用,危害國民健康與社會安定日益嚴 重,治安機關對於販賣毒品之犯罪行為,無不嚴加查緝,而 被告犯行非僅單一,查獲毒品數量非微,其販賣第二級毒品 、轉讓禁藥等犯行,助長毒品氾濫,戕害國民健康甚鉅,亦 嚴重威脅社會治安;另衡酌本案目前於本院訴訟進行之程度 ,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 、人身自由之私益暨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經權衡「比例原 則」及「必要性原則」後,仍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應自中 華民國112年9月2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