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477號
TPHV,112,聲,477,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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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諶立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廖雨詩間請求返還財物事件(109年度上
易字第33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36號返還財物事件,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 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 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 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廖雨詩間請求返還財物事件(109年度上 易字第336號),聲請交付該事件於民國109年4月20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當事人,其聲請意旨略以:伊 因與相對人間另案訴訟(即本院112年度家上字第207號返還財 物事件)所需,有提交前述期日法庭錄音為證之必要等語,已 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 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 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 的使用。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藍家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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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