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12年度,186號
TPHV,112,上易,186,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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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多元資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多元商教育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洲
陳盈靜
被 上訴人 林楚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
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86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俊洲陳盈靜為上訴人多元資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本文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 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 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 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審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16日為上訴人敗訴之 判決,上訴人不服,於同年月28日提起上訴,嗣上訴人經新 北市政府於112年4月28日以新北府經司字第1128101134號函 ,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予以廢止公司登記(本院卷第105 頁),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上訴人應 行清算程序。又上訴人之全體董事為林俊洲陳盈靜(下合 稱林俊洲等2人),有上訴人111年9月29公司變更登記表影 本可稽(本院卷第116頁),依上開規定,應由林俊洲等2人 為上訴人之清算人。惟林俊洲等2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 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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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多元資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