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2年度,1149號
TPHV,112,上,1149,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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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149號
上 訴 人 謝典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范燕妮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7月12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00號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上訴人金錢賠償
。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63萬元本息,
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萬055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
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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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