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消上易字,111年度,3號
TPHV,111,消上易,3,202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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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上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洪紫晴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孝賢律師
薛祐珽律師
江建憲
上 訴 人 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立平
訴訟代理人 呂孟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27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第
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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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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