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1年度,587號
TPHV,111,上,587,2023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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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587號
上 訴 人 幸運草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瓊方

上 訴 人 周彥錡(原名周啟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律師
柯德維律師
被上訴人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訴訟代理人 譚聖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9
日所為判決(111年度上字第587號),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10頁第25行關於「法官林佑珊」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華奕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與原本不符之處,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戴嘉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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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幸運草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