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07號
原 告 楊雅云
被 告 陳宇揚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53號),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陳宇揚被訴詐欺案件,原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民 國112年3月3日判決被告對原告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 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各處拘役30日(共4罪),應執行拘役8 0日,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於112年9月28日 以112年度上易字第55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所諭知之罪刑及沒 收,改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 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