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8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姜旻松(原名姜俊德)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2年度執聲付字第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姜旻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旻松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75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 嗣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78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於民國111年4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9月19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9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1 7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