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8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柳英裕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
年度執聲付字第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柳英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柳英裕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6年度 上訴字第2059號、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6504號判決駁 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0年10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12年9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 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9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8 1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