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碧芳(原名蔡碧芳)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2年度執聲付字第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碧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碧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風 化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5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3年9月。於民國110年9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 12年9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 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9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5 1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