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明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2年度執聲付字第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明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明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586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於民國11 1年2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9月19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9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2 5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