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792號
TPHM,112,聲保,792,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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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7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昆隆(原名杜立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昆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昆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 112年9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9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79 4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受刑人前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 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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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