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527號
TPHM,112,聲,2527,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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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復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68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 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 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同法第53條所明定,而依刑 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 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刑事 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 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 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 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 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其所裁量另定之執行刑期,不 得較重於先前所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 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已 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均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 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 罪,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81號判決定其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 ,復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00號判決定其應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確定在案,檢察官向如附表所示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即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951號)之本院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惟



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 宣告刑之總和9年6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 附表編號3之宣告刑及編號1至2所示曾定應執行刑之總和9年 ,並參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揭示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及規範目的,綜合考量所犯數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各別 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 、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即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 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 、各次犯行與被告前案紀錄之關聯性、罪數所反映被告之人 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刑罰之內 部界限、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並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 之機會後,受刑人表示希望給予刑度減輕的機會一情(本院 卷第175頁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就附 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販賣運輸毒品 恐嚇取財得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07年5、6月間至107年7月9日 108年5月27日(2次) 108年5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807、6808、7943、13706、16103、18633、19712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040號 桃園地檢108少連偵字第156、178、190、206、233號,108年度偵字第14977、15832、22567、2268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苗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1331號 109年度訴字第18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 4951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14日 111年1月11日 112年4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院) 苗栗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4940號 (聲請書誤載為109年度上訴字第1331 號) 109年度訴字第181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 299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10月28日 111年2月16日 112年8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661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4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275號 編號1至2經苗栗地院111年聲4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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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