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疑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521號
TPHM,112,聲,2521,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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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21號
聲明疑義人
即 被 告 汪彥旻




上列聲明疑義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本院中華
民國101年4月10日100年度上更(一)字第322號刑事判決,聲明疑
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疑義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疑義理由略以:聲明疑義人即本院100年度上更㈠字第32 2號判決(下稱原判決)之被告汪彥旻,對於原判決第15頁 第11行以下記載原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即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99年度訴字第198、251號判決,下稱第一審判決)附表一 編號二、三、五暨定應執行刑,及衡酌此部分之量刑因子等 一切情狀,各量處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並定應執 行刑有期徒刑17年,原判決主文亦指出:「原判決關於附表 一編號二、三、五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汪彥 旻犯附表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叁罪,均累犯,各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所以,撤 銷改判之定應執行刑、罪名、刑期應包括本院100年度上訴 字第344號有罪判決(下稱另案判決):16年1次、7年4月5 次、7年6月3次、5年6月1次、9月1次、4月1次,及原判決之 16年3次,為此聲明疑義。
二、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 院聲明疑義,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揆其規範目的 ,乃科處罪刑之裁判確定後,檢察官應依該裁判之主文執行 ,若主文之意義未能明瞭,恐影響於刑之執行,故賦予當事 人得請求法院解釋,以免執行發生疑義。
三、經查:原判決主文欄已說明原判決所撤銷之部分,為第一審 判決附表一編號二、三、五暨定應執行刑(主文第1項), 及所改判之部分,係就上開撤銷之部分,改判為原判決附表 編號1至3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刑(共3罪),並定應執行 刑有期徒刑17年(主文第2項)等旨,其判決主文文義甚為 明確,就原判決之執行並無影響,且原判決之罪刑與另案判 決無涉,並無聲明疑義理由所指將原判決與另案判決之罪刑



及罪數混為一談,或原判決是否包含或不包含另案判決之罪 刑等情形,自無從以對原判決聲明疑義之方式,請求就另案 判決罪刑之輕重及罪數併予解釋之理。本件聲明疑義即難認 為有理由,應予駁回。至於聲明疑義人於同一份書狀質疑檢 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部分,依其記載,應屬刑事訴訟法第48 4條規定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指揮為不當而聲明異議之範疇 ,允宜另案處理,併予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做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啟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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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