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抗字第502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李水木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裁定(聲請案號:112年度毒聲字
第21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李水木(下稱被告)因施用第 二級毒品案件,經原審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該 裁定業已於112年3月25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戶籍址之轄區派出 所,然被告遲至112年6月29日始提起抗告,顯已逾抗告期間 ,故裁定駁回之。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雖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 第219號有寄存送達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0樓地址,然 被告實際上並未收受該裁定,故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三、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 ,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3日施行)前之刑 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 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 按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 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有辨別事理能力而可付與文書之同居 人或受僱人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 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 、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 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 日發生效力,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項、第137條第1項 、第138條第1項及第2項所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 ,為刑事訴訟送達文書所準用。故當送達人依此方式為送達 判決正本起,經10日即已生送達之效力,上訴期間,亦自該 送達日之翌日起算。至於應受送達人實際有無至警察機關領 取判決,及至警察機關領得判決之時日為何,並非所問(最 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801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以112年度毒聲字 第219號裁定被告應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下稱原審裁
定),該裁定正本經以郵務送達方式送至被告戶籍地址即新 北市○○區○○街000巷0號0樓,惟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 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故於112年3月25日寄存在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 黏貼於該應受送達人住所門首適當位置,另1份置於該送達 處所信箱,以為送達等情,而被告當時並無在監在押等情, 有上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本院被告前案紀 錄等附卷可參(原審卷第19頁至第25頁),足證原審裁定正本 已依法寄存送達被告上開住所地,其送達程序自屬合法有效 。而該裁定正本於112年3月25日寄存送達後於10日生送達效 力,並於翌日起算抗告期間5日,期間之末日應為112年4月9 日,然因該日為假日,故抗告期間應至同年月10日屆滿。則 抗告人遲至112年6月29日始向原審法院提出其抗告,顯已逾 期,故原審以被告上訴逾期為由,顯見其抗告已逾期而喪失 抗告權,且無從補正,而予以駁回,於法並無不合。另依刑 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之16條第3項規定:「抗告期間,於中華 民國112年5月30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時,依修正前 之規定尚未屆滿者,適用修正後第406條之規定」,本件抗 告期間既已於修正施行日(112年6月23日)前已屆滿,依前 揭規定,自無施用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餘地,抗告 期間仍以5日計算,併此敘明。
㈡抗告意旨雖稱:與同住家人均未曾見上址門首有黏貼任何送 達通知等語。惟觀諸卷附送達證書上,已明確記載承辦郵務 士因於送達之際,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 僱人,乃依規定製作郵務送達通知書2份,將一份黏貼於應 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並於該 文書中註明將該郵件寄存於址設○○街000號之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而完成送達程序,該所亦有警員於 上開送達文書上蓋章(原審卷第17頁),是原審裁定確已為合 法送達。故本件原審裁定正本既經合法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土地分局金城派出所,縱受送達人即被告因不詳原 因未至派出所實際受領,仍不影響原已發生之送達效力。至 本件原審裁定漏未注意寄存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10日始發生 送達效力,而認本件抗告期間應於112年3月30日屆滿。然被 告提起本件抗告確已逾抗告期間,業經本院說明如上,故結 論並無不同,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蔡硃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