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E000-A110005B(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尤伯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
年度侵訴字第83號,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894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代號AE000-A110005B(姓名年籍詳卷,下稱B男)之成年男 子為代號AE000-A110005(民國000年0月生,姓名年籍詳卷 ,下稱甲女)外祖母(代號AE000-A110005A,姓名年籍詳卷 ,下稱甲 )之前配偶(B男與甲 於105年12月20日結婚,嗣 於109年6月1日離婚),3人於後述期間共同居住在甲 位於 桃園市中壢區住處(地址詳卷),並共睡一床,B男與甲女 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B男 並知悉甲女於下列期間為未滿12歲之兒童,亦即未滿14歲之 女子,詎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B男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乘機猥褻之犯意,於109年初之某日 (即甲女就讀小學三年級下學期之某日),在前開住處房間 內,利用甲女午休睡眠時不知抗拒,將其上身衣物掀起後, 以手撫摸甲女之胸部,並以生殖器隔著衣物揉蹭甲女下體, 而以此方式對甲女為猥褻行為。嗣甲女於睡夢中感覺有異而 清醒,B男乃罷手離去。
㈡B男另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乘機猥褻之犯意,於109年間之某 日(即甲女就讀小學三年級下學期之某日,除上㈠該日之外 ),在上開住處房間內,利用甲女午休睡眠時不知抗拒,將 其上身衣物掀起後,以手撫摸甲女之胸部,並以生殖器隔著 衣物揉蹭甲女下體,以此方式對甲女為猥褻行為。嗣甲女於 睡夢中感覺有異而清醒,並遭適前往房間察看甲女有無偷看 電視之甲 撞見B男趴於甲女身上,惟甲 斯時誤認B男係欲越 過甲女身體拿取床頭櫃物品,未察覺有異而離開,B男遂亦 罷手離去。
㈢B男於前揭㈠、㈡犯行期間內之109年間某日,在前揭住處房間 內,見甲女正在午休睡覺,乃欲再對甲女為猥褻之行為,以 身體面對面趴壓於甲女身體之上,甲女因覺有異而清醒,見 狀出手揮打,B男竟基於對於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之犯意
,持房間內甲女原用來玩耍之甲 洋裝腰繩綑綁甲女雙手, 使甲女無法抗拒,並強行掀起甲女上衣撫摸其胸部,以生殖 器隔著衣物揉蹭甲女下體,而以此強暴方式對甲女為猥褻行 為。
㈣B男復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乘機猥褻之犯意,於109年年底某 日,在上址住處房間內,利用甲女午休睡眠時不知抗拒,將 其上身衣物掀起後,以手撫摸甲女胸部,並以生殖器隔著衣 物揉蹭甲女下體,以此方式對甲女為猥褻行為。嗣甲女於睡 夢中感覺有異而清醒,B男始罷手離去。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本案檢察官起訴分別以甲女為被害人代號AE000-A110005、B 男為上訴人即被告代號AE000-A110005B、甲 為被害人外祖 母代號AE000-A110005A之簡稱,且偵查及原審審理中亦均以 前揭代號為相關卷證資料之記載,原判決逕以相異且互為重 複之代號稱之,有所混淆,本院判決及審理之卷證資料爰均 改依檢察官起訴書之代號為記載,以符卷證內容,先予說明 。
貳、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未就本判 決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所調查之證 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見本 院限閱卷【下稱本院卷】第107至110、212至215頁;辯護人 原以未閱得卷證而爭執甲女就讀學校函文及所檢附歷次輔導 及諮商紀錄之證據能力,惟此部分已經本院依法為相關遮隱 後予辯護人閱卷【見本院卷第155頁】;至辯護人爭執甲 警 詢中之陳述、甲 及證人王○英、郭○琳證述中轉述自甲女、 甲 有關甲女遭猥褻行為之情節部分之證據能力,此部分均 未經本院引用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本院審酌該證 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等情況,認為適 當,應有證據能力。至於所引其餘非屬供述證據部分,既不
適用傳聞法則,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 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同具證據能力。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不否認與甲 為前配偶關係,且知悉甲女為000年 0月出生,於上述期間與甲 、甲女同住前址等情,惟矢口否 認有何對甲女為乘機猥褻、強制猥褻犯行,辯稱:我沒有做 這件事情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以:甲 與被告有情感 及金錢糾紛,本案僅甲女單一指訴,且其指訴內容有很大可 能來自於甲 之編造等語。
二、經查:
㈠被告與甲女之外祖母甲 於105年12月20日結婚,109年6月1日 離婚,2人離婚後,被告仍與甲 、甲女同住,其3人於前揭 事實欄所載時間即共同居住在甲 位於桃園市中壢區住處( 地址詳卷),直至本案案發,且同住當時,被告與甲女、甲 是一起睡雙人床;被告知悉甲女生日在100年7月等情,為 被告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06、217頁、偵卷第77至79頁)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女外祖母甲 此部分證述相符(見原 審卷一第65、74、79頁),並有受理性侵害案件專用代號與 真實姓名對照表、被告所提出與甲 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顯示被告因參加法會而外出後之109年12月1日起即遭甲 質 疑有本案犯行而發生爭執,甲 要求被告離開住處)、被告 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等在卷可稽(見偵字 限閱卷第3至7頁、本院卷第128至136、199頁),此部分事 實先予認定。是被告與甲女曾為直系姻親且曾有同居關係, 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第3款之家庭成員。 ㈡甲女之歷次證述:
⒈甲女於110年1月20日偵查中證述:我今年8歲、讀四年級,以 前有跟公公(就是外公)一起住,現在是婆婆(就是外婆) 、舅舅、我一起住,阿姨有時候會回來;今天是因為公公的 事情來這裡,因為公公對我做不禮貌的事情,性騷擾,他就 是趴在我身上一直用我,(公公怎麼用你?)他一直用手摸 我,(他用手摸你哪裡?)胸部,有時候用他上廁所的地方 一直用我上廁所的地方,(公公第一次對你做不禮貌的事情 ,你記得是什麼時候嗎?)在我要睡午覺的時候,(那時候 你讀幾年級?)我忘記了,(後來公公還有對你做出不禮貌 的事情嗎?)【點頭】,我忘記有幾次了,(公公第一次對 你做不禮貌的事情,…當時你是睡著的嗎?)【點頭】,( 你是感覺到有人在摸你,你才醒來嗎?)【點頭】(你記得 當時的狀況,你有穿衣服嗎?)【點頭】,(你記得他摸你 的時候,是隔著你的衣服摸嗎?)他是把我的衣服掀開來,
(你剛剛說,他有時候用他上廁所的地方一直用你上廁所的 地方?)【點頭】,(他上廁所的地方是大便的地方還是尿 尿的地方?)尿尿的地方,(他用你上廁所的地方,是用你 尿尿的地方還是大便的地方?)我尿尿的地方,(公公在對 你做出不禮貌的事情時,家裡或旁邊有其他人嗎?)沒有, 家裡沒有其他人在;有一次他趴在我身上來不及下來,婆婆 就看到了,(公公對你做不禮貌的行為時,都是在房間嗎? )【點頭】,(公公對你做不禮貌的行為時,你都是睡著還 是醒著?)都是我睁開眼睛時才發現的,(你說你睁開眼睛 才發現是什麼意思?)就是感覺有人在摸我的時候,我就醒 來了,(所以你是原本在睡覺的狀態?)【點頭】,(是不 是過完去年的暑假你就升上四年級?)【點頭】,(去年暑 假時,公公有對你做不禮貌的行為嗎?)有,(你以前有跟 公公一起住時,你們是每天都一起住嗎?)有時候他會出去 外面拜拜,(你剛剛說有一次被婆婆看到,你記得那是你幾 年級嗎?)三年級下學期,(被婆婆不小心看到那一次,是 公公第一次對你做不禮貌的行為嗎?)不是,(你印象中, 公公一星期會對你做出幾次不禮貌的行為?)不太確定,( 每個禮拜公公都會對你做不禮貌的行為嗎?)會,但我忘記 幾次,(你有印象中,最近一次公公對你做不禮貌的行為, 是在什麼時候?)還沒西元2021年的時候,(那時候是西元 2020年的年底嗎?)好像是,(那一次公公是如何對你做不 禮貌的行為?)就是他一直摸我胸部,還有用他上廁所的地 方用我上廁所的地方,(每一次公公對你做不禮貌的行為時 ,都是摸你胸部然後用他上廁所的地方用你上廁所的地方? )是,但有一次不太一樣,(那一次是怎麼樣?)我當時在 玩繩子,後來我就睡覺,我醒來就發現公公壓在我身上,我 就一直揮打他,後來公公生氣就用我睡前玩的那條繩子綁住 我的雙手,(然後呢?)他就把我的手往上,就把我的衣服 掀起來一直摸我的胸部,還會用他上廁所的地方一直用我, (公公用上廁所的地方一直用你時,你當時有穿裙子或褲子 嗎?)有,(内褲也有穿著嗎?)【點頭】,(你說公公用 上廁所的地方用你,是隔著你的衣服用你嗎?)我當時是有 穿褲子的,(你剛剛說用上廁所的地方用你的『用』是什麼意 思?)揉,(補充?)希望可以讓我不要這麼害怕等語在卷 (見偵卷第17至21頁),而就其於上開證述期日年僅8歲、 就讀國小四年級(於109年暑假之後升上四年級),之前與 被告、甲 同住,被告曾對其做「不禮貌」的事,即利用其 在房間睡午覺時掀開其上衣撫摸其胸部、以被告生殖器磨蹭 其下體等證述在卷;甲女對於被告猥褻行為之具體時間雖不
復記憶,然亦明確證述:其中一次在三年級下學期時曾經被 甲 看到,當時被告趴在其身上來不及下來(事實一㈡),這 一次並不是被告第一次對其為不禮貌行為(依甲女此部分所 述可知,在109年暑假前、其國小三年級下學期某日,被告 亦有另次猥褻行為【事實一㈠】),最後一次是在109年年底 時(事實一㈣),此外有一次不太一樣的是其午覺醒來發現 被告壓在其身上,遂雙手揮打被告,遭被告以其午覺前在房 間內玩耍用、甲 衣物的繩子綑綁雙手(事實一㈢)等情。 ⒉甲女於111年4月6日原審證稱:我現在五年級,跟甲 住在一 起,跟被告分開住,被告是我外公,被告有性騷擾我,趴在 我身上亂摸我的胸部,之前我在檢察官面前說的都是真的, 被告也有用上廁所的地方用我上廁所的地方,就一直在那邊 揉來揉去的;被告第一次和最後一次對我做不禮貌的事情是 大概在什麼時候,我忘記了,(外公對你做不禮貌的事情, 頻率大約是多久,就是幾個月幾次,或幾天幾次,你是否有 印象?)沒有;有一次被告趴在我身上被我外婆看到,我沒 有印象外婆看到後有做什麼、說什麼;(提示偵卷第21頁) 我之前跟檢察官說有一次被告用繩子綁住我的雙手、把我衣 服掀起來摸我胸部、用他上廁所的地方一直用我,我有一點 點印象,我外婆有一件衣服,會用繩子綁在腰那邊,我就把 那繩子拿過來玩,當時發生的事情就是跟檢察官的筆錄裡寫 的一樣,這一次和外婆看到的那一次不是同一次;老師有問 過我這件事情,我就是整個再描述一遍,我跟外婆、老師和 檢察官講的內容都是真的;外婆問我,我有跟外婆說被告摸 我胸部、用尿尿的地方揉我尿尿的地方;被外婆看到那次, 被告手在我頭旁邊兩側,趴在我身上,外婆上來時,被告應 該是沒有聽到,他來不及下來;被告那時候會常常帶我出去 玩、買東西給我吃,我比較黏他,他每次要出去拜拜的時候 ,我會一直打電話讓他早一點回來,我會害怕他離開,我不 敢呼救;我在偵查中說希望不要讓我這麼害怕指的是被告做 這種行為會讓我害怕,就是摸我胸部、用尿尿地方揉我尿尿 地方的行為會讓我害怕;被告雖然對我做那些事情,可是他 平時對我很好,我還是喜歡他,不會排斥他;(外婆是說, 有一次你功課變差,你就回答說,你知不知道公公對我做了 什麼事,外婆講的這個經過你有記得嗎?)有;(如果依照 你講,你剛開始,你公公對你蠻不錯的,為何你把這件事最 後還是告訴你外婆?)因為最後還是覺得這事情是不對的, 所以告訴外婆;被告對我做這些事情影響我寫作業的心情等 語(見原審卷第107至118頁),而再就被告曾對其有撫摸胸 部、以生殖器揉蹭其下體之舉證述在卷,並詳述其於偵查中
所稱被告用以綁縛其雙手之「繩子」,係甲 衣物所使用之 腰繩一情。
⒊且綜觀甲女上開證述,其不僅就被害之主要過程及情節,被 告利用其睡午覺時掀起上衣撫摸其胸部、以自己生殖器隔著 衣服磨蹭其下體,有一次被甲 看到、有一次醒來揮打被告 而遭被告以甲女原用以玩耍之甲 洋裝上繫於腰部的繩子綑 綁雙手等基本構成要件事實之證述內容均相一致,並無齟齬 、矛盾之處,甲女針對被告具體之行為主動陳述,並就部分 異於他次行為之客觀情狀自為陳述,描述之用語「用他上廁 所的地方一直用我上廁所的地方」、「是尿尿的地方」、「 (『用』是什麼意思?)揉」,亦與其作證當時甫9、10歲之 年紀可能理解、使用之文字相符,復說明遭逢此事影響其學 校課業之學習,對於被告此等行為感覺害怕,可是又因被告 對其極好、情感上很依賴被告,不希望被告因此事而離開, 遂選擇不呼救、不說,直至甲 因其功課變差而質疑時才說 出來等情緒上矛盾之處。依甲女受訊問當時之年齡、社會經 驗及心智程度,若非親身經歷,實難憑空杜撰,可徵其女所 為之陳述應係依自己親身經歷、記憶所及而為之陳述。 ㈢此外,並有下列證據可為補強:
⒈證人即甲女外祖母甲 於檢察官訊問及原審中證稱:(你有無 曾經看過被告趴在甲女身上?)應該是去年秋初,我當時在 1樓半念經,我就上去2樓看甲女是不是在偷看電視,因為甲 女近視在矯正,不能看電視,上去就看到甲女穿著衣服半躺 在主臥室床上的正中間,被告夏天在家習慣不穿上衣,所以 光著上身,被告趴在甲女身上,我說你們在幹嘛,我看甲女 沒什麼動靜,想說可能是被告要越過甲女身體去床頭櫃拿東 西,沒什麼,我就下樓繼續念經,因為我沒有想太多,就以 為被告可能要拿東西不小心趴在甲女身上;後來有一次,我 跟被告說不要跟甲女這麼親近,甲女已經長大了,被告就回 我「難道我會騎甲女」(台語),我就沒回應;後來甲女做 惡夢,學業退步很多,以前都考90幾分,現在都不及格,我 不知道怎麼回事還幫甲女找安親班,有一天因為甲女不乖所 以罵她,甲女就跟我說「公公對我做什麼事情你知道嗎」, 我就問她公公對她做什麼事情,我問甲女有無穿衣服,她說 有,但後來甲女怕我生氣不敢跟我說,她怕我會發脾氣、修 理她,甲女講的時候只是說被告摸她,光這句我就已經受不 了,要抓狂了;大概過了3、4天我就去學校,跟甲女的老師 說,請老師協助甲女,後來有安排甲女每週一學校的心理輔 導,因為我很生氣,又怕小孩心理受影響,所以我去求救學 校怎麼辦;(你那次看到被告趴在甲女身上之外,你還有無
看到被告的手有在做其他動作嗎?)沒有,是後來甲女跟我 說被告用綁洋裝的腰帶綁住她的手,但我沒看到被告綁住甲 女的手;(當時被告下半身有穿嗎?)他有穿短褲,不過夏 天被告在家都是光著上身;(甲女跟我說「公公對我做什麼 事情你知道嗎」,當時甲女的語氣或神情如何?)很大聲、 歇斯底里,一直哭,我就馬上質問被告,我是用LINE傳訊息 給被告,我有對話紀錄截圖等語(見偵卷第23至25頁、原審 卷一第64至81頁),並有前「㈠」所引甲 自109年12月1日起 陸續傳送予被告質疑被告對甲女所為行為之LINE對話紀錄可 參,且其所述曾經見聞某次被告與甲女在房間,被告身體趴 在甲女身上一情,與前揭甲女證述被告某次可能是沒有聽到 甲 上樓的聲音而來不及從其身上下來,所以被甲 看到乙節 ,大致相符。
⒉證人即甲女就讀國小三、四年級之班級導師王○英於偵訊、原 審證稱:甲女升上四年級就是109年9月初起,學業退步、上 課晃神、不專注,有心事的感覺,我當時以為是小孩愛玩; 約109年12月初時,甲女外婆告訴我甲女遭被告猥褻,我馬 上請學校生教組長一起瞭解,24小時内依流程通報;三年級 時,因為被告都會來接甲女放學,覺得他們是很親近的祖孫 ,也曾經在課餘時看過被告和甲女一起出門,看起來很融洽 ;卷附甲女「國民小學學生輔導資料記錄表」的「輔導內容 要點」三年級、四年級的部分是我製作的,在學習行為部分 ,三年級記載的是「被動馬虎」,四年級變成「分心」是我 的觀察,在內向行為部分,四年級記載「畏縮」是因為我覺 得她怪怪的,但我不知道原因,有時候有心事、會放空,我 問她她都說沒有,焦慮症狀這一欄在四年級之前沒有記載, 四年級時是「神情緊張」,就是她腳會一直點、有點坐不住 ;甲女的外婆請我幫忙瞭解甲女發生事情的經過,就是希望 我替她去詢問甲女發生什麼事的意思,我向甲女瞭解發生事 情的經過也有轉述給甲 聽,因為甲 是甲女的主要照顧者; 甲女三年級時都蠻活潑的,到四年級感覺好像有什麼事情, 但是我說不出來,那時候認為是不是課業變重、學習比較沒 那麼好,大概是四年級上學期剛開學沒多久,我有跟外婆反 應說我覺得甲女是不是沒有學習動機,因為課業上比較退步 ;外婆那天很突然跟我們講孩子被繼外公類似猥褻的事,我 們就趕快聯絡生教組長一起瞭解事情始末,因為我們24小時 內資料要陳報,由於涉及個人隱私,寫在輔導紀錄容易被很 多人看到,所以我只寫關鍵字,沒寫內容,印象中那天甲 很慌張,而且有哭,我有點驚嚇想說發生什麼事,因為甲 說她不清楚詳細過程,請我跟孩子問一些內容之後再跟她說
;甲女當時跟我說很多,我有跟檢察官說,我本來有記筆記 本,但筆記本在五六年級分班搬教室的過程丟了,甲女有說 她蠻害怕的;(閱覽卷附輔導紀錄)12月14日甲 來找我講 述這件事情,16日我跟甲 溝通如何幫孩子改善身心狀況,1 7日安排社工跟甲女第一次訪談,110年1月7日第二次社工跟 甲女訪談;我跟甲女談了很多次,有時候單獨談、有時候有 社工或是其他必要的人;在甲 沒有告訴我這件事情以前, 我不知道,也不會想到孩子會發生我們預期之外的事情,也 察覺不出,就是覺得甲女功課退步;偵查中所說甲女提到被 告有威脅甲女,如果告訴外婆,被告就會離開甲女,這段內 容是甲女跟我說過的話,(既然她害怕被告,為何被告離開 是一種威脅?)那是一段過程,因為孩子跟我講的是半年前 發生的事情,中間一定有很多轉折等情(見偵卷第125至126 頁、原審卷一第97至105頁)」,並有桃園市中壢區○○國民 小學110年3月10日○小學字第1100001413號函所檢附甲女歷 年之學期成績、輔導紀錄可參(見偵卷第63至73頁)。是綜 合王○英證述及其所為之輔導紀錄內容,甲女於109年9月升 上四年級起,即出現有別於三年級以前之學業表現及情緒反 應,呈現學業退步、晃神、不專注、有心事、神情緊張等狀 況,參以如前「㈡」甲女自陳在四年級左右,有因為被告對 其之猥褻行為影響其心情,使其寫功課效率變慢等情,此等 異常表現發生之時點,核與如前「㈡」甲女所述自三年級下 學期開始至109年年底(即四年級上學期)為止,屢遭被告 為事實欄一所載猥褻行為之時間點,不謀而合。 ⒊證人即甲女就讀國小之生教組長郭○琳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 於109年及110年任職於○○國小(即甲女就讀國小),甲女的 班導師王○英有請我一起到場聽甲女外婆的說法,甲女的外 婆一開始是說不希望甲女心理有因此受到傷害,所以希望學 校可以多多輔導她,然後我們問為什麼的時候,外婆才講這 件事情,我們當下知道這件事之後,覺得事態嚴重,就趕快 啟動通報流程;我沒有跟甲女問這件事,只有關心,就是「 妳現在還好嗎、還OK嗎、有什麼事情可以多跟老師講」這樣 ;之前法院電話詢問,我告知是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42分 有少安通報、同日下午6時有社政通報,我有攜帶「教育部 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兒少保護案件通報 表」2份通報資料到院;卷附「國民小學學生輔導資料記錄 表」中「輔導內容要點」109年12月14日所記載「與甲 外婆 、生教組長、專輔老師共同商討如何輔導甲 的身心狀況」 ,其記載日期就是我的通報日期,所以記載的內容應該就是 這件事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2至27頁),並有郭○琳所提出
之「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等通報資料 可佐(見原審卷二第43至49頁)。綜合王○英、郭○琳之證述 ,與郭○琳所提出之上開通報資料,本案係因甲 向王○英求 助而獲悉並依法進行通報,甲 求助之目的僅在於希望藉由 學校老師之協助而清楚知道甲女究竟發生何事,此亦與前開 「⒈」甲 證述在思考過後決定向甲女學校老師求援,希望老 師幫忙瞭解事情,也協助輔導甲女身心狀況乙節相符。 ⒋又甲女曾多次以甲 與被告之LINE傳送如「我愛你 可以回我 嗎」、「你愛我嗎? 你怎麼都不回我」、「晚安,我愛你 你愛我嗎? 我好想你」、「我愛你 回我」、「我…愛…你… 」等訊息給被告等情,為被告供述在卷,被告並供稱:我與 甲女感情很好,我去參加法會,她就會跟我傳LINE;甲女會 用甲 手機跟我傳訊息,因為甲女沒有手機乙節(見本院卷 第218、219頁),並有被告所提出其與甲 LINE對話紀錄可 稽(見本院卷第119、122、124、125頁),甲 就此亦證述 確認:甲女用我手機跟被告說我愛你、你愛不愛我,我是在 案發之後才知道甲女發這些訊息、貼圖,因為我很忙,念經 、念佛,功課很多,除非是佛教群組的LINE,這些不是很重 要的,我不會注意等語(見本院卷第169、177頁),甲女亦 坦誠上開訊息為其傳送(見原審卷一第115頁),佐以前揭 王○英所述甲女與被告間之互動親近、融洽及甲女擔心此事 件一旦揭開,被告可能離開等情,以甲女於案發當時年僅8 、9歲之智識程度,仍處於對自我權益之保護意識較為薄弱 之稚齡,尚無法區辯大人行為的是非對錯,適足以解釋如「 ㈡」所述甲女之矛盾心境,此由甲女證述「他對我做那種事 情的當下我很害怕,之後第二天我會比較忘記這些事情,之 後如果他對我很好,我就會比較喜歡他」一情(見原審卷一 第115頁),尤可徵之。此外,復可知甲女與被告間不僅無 何仇恨、嫌隙,反而極其親密,而甲女指訴本件行為係屬罪 責嚴重之犯行,且攸關其與被告、甲 等關係之維繫,殊難 認想像其有何虛構不堪之受害故事藉以誣陷被告之動機;再 由前述「㈡」甲女證述之內容,其並非一昧指訴被告犯行, 對於被告多係利用其午覺時候撫摸其胸部、以生殖器磨蹭其 下體,只一次遭被告以甲 衣服之腰繩綑綁住手而為猥褻行 為等過程,始終有所區別,益徵甲女應無誣陷被告之動機與 情形。
⒌按補強證據所補強者,不以犯罪事實之全部為必要,只須因 補強證據與被害人之指述相互利用印證,在客觀上足以使人 對該犯罪事實獲得確信之心證者,即足當之。且法院憑以認 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並不悉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直
接、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其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 如不違背經驗法則,亦為法之所許。是綜合前開各節,本件 除甲女之證述外,並有甲 、王○英、郭○琳之證述、甲女歷 年之學期成績、輔導紀錄、通報資料等可佐,均可補強甲女 證述之內容非虛,應可採信。被告確有於事實一㈠、㈡、㈣所 示時間,乘甲女午休睡覺時以手撫摸其胸部、以自己生殖器 揉蹭其下體,及於事實一㈢所示時間亦欲利用甲女午休睡覺 時為前揭猥褻行為,卻因甲女清醒以手揮打,遂以房間內甲 衣物之腰繩綑綁甲女雙手,而以此強暴手段違反甲女意願 而以手撫摸其胸部、以自己生殖器揉蹭其下體等猥褻行為。
㈣被告及辯護人其他辯解不可採之說明:
⒈按告訴人、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 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 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尤其關於 行為動機、手段及結果等之細節方面,告訴人之指陳,難免 故予誇大,證人之證言,有時亦有予渲染之可能;然其基本 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 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599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且人 之記憶,隨著時間經過,難免漸趨模糊,尤其對案發經過之 細節更易淡忘,或係與平常事務結合而產生記憶干擾現象使 然,此乃一般人之記憶不可避免之自然缺陷。又衡諸常情, 一般之人對於單一事情經過一段時日後之陳述,已難期與實 情完全一致,況被害人不論是在警詢、檢察官訊問或在法院 審理程序所為之詰問中,本即採一問一答方式進行,是被害 人之答覆內容,因訊問之方式、本身之記憶、對行為之主觀 認知與描述或表達能力而有所不同,允屬常態。再者,證人 就其經歷事項能否為完整之描述,繫諸其對事件之感受、理 解、記憶及陳述能力、接受詢問時之環境、詢問者之問答方 式等條件,且犯罪被害人對於犯罪所受之相對待遇之敘述, 受個人思考方式、記憶能力及犯罪距離案發時間久暫等因素 侷限,往往對於枝微末節無法完整連貫地呈現,況遭性侵害 被害人,通常所受身心創傷甚鉅,為免再次觸痛被害經驗, 以求儘早回歸正常生活,多半不願回想案發情節或刻意抹去 記憶,故此就多年前之被害記憶必然會隨時間經過而逐漸淡 忘,亦與常情無違。
⑴甲 於原審審理中,固證稱其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中所述甲 女曾向其表示遭被告為何種猥褻行為之內容,除被告曾撫摸 甲女胸部一節係由甲女親自告知外,其餘被告以生殖器磨蹭 甲 下體、以洋裝腰帶綁住甲女手部之行為,均係其至甲女
就讀之國小請老師代為詢問甲女瞭解後,經老師轉述始知悉 ,而非由甲親自告知云云。惟甲女於原審證稱:「(摸胸部 有跟甲 講嗎?)有。(用尿尿的地方揉妳尿尿的地方有跟甲 講?)有」等語在卷(見原審卷一第112頁),而就其確曾 向甲 告知遭被告撫摸胸部及揉蹭下體一節證述在卷,另觀 諸前引甲 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甲 除於109年12月1 日傳送「她說你趁中午睡覺時摸她胸部」之訊息與被告外, 於109年12月4日即再傳送「又摸胸部,屁股,大腿,又壓她 ,下面頂她下面」、「她對我說的很詳細」等訊息與被告( 見本院卷第129、131頁),而依王○英、郭○琳前揭所證,甲 係於109年12月14日始前往學校向老師反應甲女遭被告猥褻 一事,王○英並於該日之後始詢問甲女事件始末並轉知甲 , 是甲 於109年12月4日前向被告傳送前揭內容,顯無可能係 經王○英或郭○琳轉述而知悉,是甲 於109年12月4日前以LIN E傳送與被告之訊息中所述甲女曾向其表示遭被告為何種猥 褻行為之內容,當確均係由甲女親自告知甲 無誤。再者, 甲 於檢察官訊問時業已說明證稱:「我是後來甲女跟我說 被告用綁洋裝的腰帶綁住她的手,但我沒看到被告綁住甲女 的手」等語(見偵卷第24頁),核以王○英、郭○琳所為證述 ,均未提及甲 曾向其等表示有何曾遭被告以腰帶綁住手部 一事,更足認甲 於檢察官所證上開情節係甲甲 親自告知一 情,始與事實相符而可以採信。至甲 雖於原審證稱甲女僅 有告知被告以手摸胸部乙節,及甲女於原審證稱其未曾向甲 告知被告以繩子將其綁住云云,或係時隔日久記憶疏漏所 致;且由甲 上開傳送甲女所述遭猥褻過程之LINE訊息,甲 在109年12月4日訊息方又提及「又壓她,下面頂她下面」, 以及其上開所稱「是後來甲女跟我說被告用綁洋裝的腰帶綁 住她的手」乙節,應係甲 不僅一次詢問甲女事發經過,參 以甲 如前「㈢⒈」說明:後來甲女怕我生氣不敢跟我說,她 怕我會發脾氣、修理她,甲女講的時候只是說被告摸她,光 這句我就已經受不了,要抓狂,我很生氣,又怕小孩心理受 影響,所以我去求救學校等語,亦可知悉在甲 初獲悉此事 時內心之震撼,其一方面擔心甲女因害怕被罵而不敢全盤托 出,一方面又擔心甲女幼小心靈受有影響,經過數日思考後 轉而向學校求助之內心煎熬,則甲 在事發後1年餘的原審審 理過程中只記得此事件對其之衝擊、內心之氣憤,而對於詳 細猥褻細節究竟是經甲女告知或由王○英轉知不復記憶,亦 難謂與常情有違。辯護人執甲 上開證述內容與甲女、王○英 證述之些微出入,認甲 若真的從甲女處獲悉本案猥褻細節 ,何以不如實以告,可見甲 說謊云云,而指甲 所述不實,
甲女所稱遭被告猥褻之事係由甲 教導等詞,難以採信。 ⑵辯護人另以甲女就事實一㈡犯罪時間指稱為其三年級下學期, 與甲 所稱之109年初秋不同,甲女就此次行為時之身體姿勢 指稱躺著、被告手在其頭旁邊兩側,與甲 所稱甲女靠著牆 壁半躺著、被告上半身趴在她下腰部上亦有不同,而否認甲 女、甲 證述之可信。然甲 既已證稱當下其以為被告只是要 越過甲女身體去床頭櫃拿東西,沒什麼事等語,如前「㈢⒈」 ,亦即甲 僅是在知悉本案後回想過去曾經見聞被告與甲女 之間發生過什麼樣特別的事情,對甲 而言,這件事情的重 點在於被告的行為舉止,並非具體的日期時間,實難以甲 所述時間與甲女所述有異,而認其等證述不可信;又甲 看 到的既然是被告上半身趴在甲女身上,顯然甲女的身體應有 部分被被告擋住,甲 能否確認甲女當時的姿勢,亦屬有疑 ,且甲 於斯時原只是單純上樓欲對甲女有無偷看電視乙事 做突擊檢查,先前亦未曾察覺被告對甲女行為有異,當下並 未起疑心,直至原審審理時經詰問而回想當時所見,因時間 經過且當時並不以為意、甲女身體可能遭被告阻擋等因素下 ,所為甲女身體姿勢之說明與甲女本人所述不同,亦難憑此 即認甲 、甲女說謊。
⑶辯護人復質疑甲女偵查中僅說是繩子,並沒有說洋裝腰帶, 繩子與洋裝腰帶可否劃等號一情,為被告辯護。然甲女於偵 查中證述此情時係說明「我當時在玩繩子,後來就睡覺…後 來公公生氣就用我睡前玩的那條繩子綁住我的雙手」,其後 檢察官並未進一步訊問所謂繩子是指何物(見偵卷第21頁) ,而於原審交互詰問過程,則係經辯護人詰問「你所謂的玩 繩子是什麼意思,是哪裡來的繩子」,甲女方進一步證述「 我外婆有一件衣服,會用繩子綁在腰那邊,我就把那繩子拿 過來玩」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12頁),甲女仍以「繩子」 說明該物,並非稱「腰帶」,而女性衣物使用皮帶以外其他 材質(如布料、編織繩等)做為腰帶使用,本非少見,自不 能以檢察官於偵查中未詳細釐清甲女所稱之「繩子」,即指 其後來經詰問而詳細說明之內容係與先前所述不符。是辯護 人執前詞否認甲女證述之可信,亦非可採。
⑷再者,觀諸前揭「㈡」甲女所述,其經訊問「被告『用』你」的 「用」是什麼意思時,係說明就是「揉」,顯與一般成年人 在陳述類此猥褻行為時可能使用之用語有別,此觀之上開「 ⒈」所引甲 傳送與被告之訊息內容為「甲 跟我說你用下面 頂她下面」乙節亦可知,足見甲女所為之陳述應係基於其當 時對於該行為之認知、使用自己可以理解之文字所為之陳述 ;且若甲女所為指訴係經由甲 指導,甲 何以不在109年12
月1日首次指責被告之LINE內容中即以「甲 跟我說你用下面 頂她下面」、或更為嚴重行為的以繩子綑綁甲女雙手一情以 怒斥被告?況且甲女於109年12月1日時不過9歲兒童,甲 如 果要故意虛捏事實,指導甲女經由其之指訴陷被告於罪,理 應捏造一單純之犯罪行為即可,避免甲女混淆,導致在偵查 、審理過程中可能造成前後說詞不一之瑕疵,又何需捏造如 事實欄所載數次不同之犯罪情節?再由前「㈢」所述,本案 是經由學校通報始由檢察官介入調查,而甲 前往學校求助 之目的亦僅係希望老師幫忙瞭解經過、輔導甲女之身心狀況 。以上各情均可見,甲女所為指訴內容應係其親身之經驗, 並非經由甲 之指導所為。被告雖提出其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交易明細、存摺內頁影本等資料(見本院卷第61至74、185 至191頁),綜合偵查中所提出甲 之女兒(LINE暱稱「judy an」)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甲 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 (見偵卷第81至119頁),並再次傳喚甲 到庭就其與被告間 金錢糾紛為證述,而確認被告與甲 之間確實有因甲 使用被 告帳戶、國民年金,直至被告自大陸返台後接連為金錢問題 發生爭執等情(見本院卷第165至178頁),然家家有本難念 的經,夫妻間之事本有許多不為人道的難為之處,本案甲女 所為之指訴應非經由甲 指導所為,應與事實相符,已經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