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4018號
TPHM,112,上訴,4018,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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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4018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瑋亨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2年5月3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313號),提
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
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及予以駁回,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庭法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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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