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3209號
TPHM,112,上訴,3209,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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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32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學劼(已歿)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95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追加起
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952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學劼與另案被告楊春評倪文進(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15659號提起公訴)等 3人均知悉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業務,應依廢棄物清理法 第41條第1項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 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 可文件後,始得為之,竟共同基於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 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犯意聯絡,由楊春評於民國 109年10月某時,承攬陳怡光所委託悅臣建設有限公司於桃 園市○○區○○路0段0號房屋拆除所產生之廢棄木材混合物(廢 棄物代碼:D-0799)後,於000年00月下旬某日,由被告駕 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搭載倪文進前往上開地點清 運廢木材、一般垃圾、塑膠水管等廢木材混合物先返回址設 桃園市○○區○○路000號宜得企業社內堆放後,於110年2月1日 凌晨3時8分許將上開廢木材混合物以上開車輛載運,並傾倒 於永續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續公司)坐落桃園市觀音觀音區觀玉段22之15地號土地(桃園市觀音白玉一路與 白玉三路旁空地)上為清除行為,被告並因而獲得新臺幣( 下同)3萬元之不法所得。另被告於110年2月1日凌晨3時8分 許,於上開棄置地點傾倒廢木材混合物後,見上開空地上放 有閎霖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閎霖公司)所有之鐵製料斗,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以上開車輛之吊 桿將鐵製料斗搬運至車輛,得手後旋即離去。因認被告涉犯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及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等



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64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三、經查,被告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竊盜等罪嫌,經原審於 112年6月5日以112年度訴字第95號判決判處罪刑,並諭知沒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鐵製料斗,被告收受判決後,於法定期 間內之112年6月27日提起上訴,有上訴狀在卷可憑(參本院 卷第25至29頁),並於112年7月31日繫屬本院。惟被告已於 112年8月17日死亡,有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參本院卷第101頁),原審未及審酌於 此而為實體判決,尚有未合,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 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至原審諭知 沒收犯罪所得部分,因沒收新制施行後,沒收已非附屬於主 刑之從刑,倘因被告死亡而判決不受理,案內違禁物、專科 沒收之物、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得等,仍得 由檢察官視個案情節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規定聲請 法院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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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續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