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27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堯立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
字第870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2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王堯立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外國人、原雇主及新雇主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上偽造之「廖美惠」簽名壹枚沒收。 事 實
王堯立原係一家人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一家人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實際負責人,為客戶辦理人力仲介或就業派遣等事宜,明知不得以家庭看護工名義,辦理外籍移工為國内雇主從事一般家庭勞務工作,竟因客戶徐伴麗欲聘僱外籍移工從事一般家庭勞務工作,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09年3月12日,未經另名原有聘僱外籍移工擔任家庭看護工之客戶廖美惠同意,在「外國人、原雇主及新雇主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上「原雇主簽章欄」內,偽造「廖美惠」之簽名1枚,虛偽表示廖美惠、徐伴麗2人達成合意,將原由廖美惠所申請聘僱之菲律賓籍移工ADVINCULA REORODA BRUSAS(下稱A女)轉換雇主為徐伴麗,並持向勞動部申請核准而行使之,經勞動部以109年3月23日勞動發事字第1090657465A號函核准徐伴麗接續聘僱A女,在新北巿○○區○○路000號0樓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為李張瑞娣),直至111年6月14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聘僱外籍移工管理之正確性及廖美惠。嗣A女未在新北巿○○區○○路000號0樓看護李張瑞娣,即前往徐伴麗位於臺中市○○區市○○○路00號0樓之0之住處從事一般家庭勞務工作。
理 由
一、犯罪事實之認定:
㈠、訊之上訴人即被告王堯立(下稱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 私文書犯行,並辯稱:廖美惠家中已有家庭照護工「阿莉」 ,是覺得「阿莉」用的好,才同意A女讓徐伴麗承接,廖美 惠當初也有簽契約授權我代簽相關文件云云(本院卷第66頁) 。
㈡、但查被告上開犯行,依廖美惠之證述,及被告之自承,衡諸 經驗法則,即可認定,至於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提出之形式上 有廖美惠簽名之代辦聘僱外國人契約,則不足為有利被告之 認定,茲析述如下:
關於被告係一家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111年5月19日始登 記為負責人),為客戶辦理人力仲介或就業派遣等事宜,於1 09年3月12日,以李張瑞娣(按:李惠明之母,與徐伴麗無親 屬關係)為被看護者,持「外國人、原雇主及新雇主三方合 意接續聘僱證明書」,向勞動部申請將原由以廖美惠名義所 申請之菲律賓籍移工A女轉換為徐伴麗所聘用。勞動部於109 年3月23日以勞動發事字第1090657465A號函核准A女於徐伴 麗聘僱期間(至111年6月14日),在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 為被看護者李張瑞娣進行家庭看護工作,惟A女實際係在臺 中市○○區市○○○路00號0樓之0徐伴麗住處從事一般家庭勞務 工作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進而自承該證明書上「原雇 主簽章欄」之「廖美惠」簽名,係其所書立,並有卷內該證 明書、勞動部函文可參,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茲廖美惠於警詢時,不但確稱:該證明書上面「廖美惠」的 簽名不是我簽的,我沒有授權等語;甚且進一步說明:我是 在108年申請外籍移工,但我申請的沒有來,仲介帶另1名「 阿莉」過來,是別人聘僱的,我也情急就先用,讓仲介去幫 我辦轉換的手續,同時我申請的外勞則一直沒有過來,「阿 莉」後來在108年12月離開,而A女的勞工動態查詢頁面(按 :見偵卷第17頁),雖顯示於108年9月即受僱於我,但仲介 說A女體檢沒過,被擱置在北部,就一直沒有消息,我還有 收到勞動部的就業安定費催繳通知等,我都繳掉了,也沒跟 仲介要等語(偵卷第137至139頁)。
而被告於警詢中亦自承:辦出來後(按:係指A女),我就跟 廖美惠說,但阿嬤(按:指廖美惠家中之被看護者)用習慣「 阿莉」了,就沒有辦承接,直到「阿莉」108年12月走了, 廖美惠問我可不可以把她原來名下的移工帶回來,但外勞在 徐伴麗那邊做得很習慣,所以沒有辦法,因此廖美惠對我有 怨言等語(偵卷第15頁)。
今該證明書之出具目的,係為向勞動部申請,將原由以廖美 惠名義所申請之A女轉換為徐伴麗所聘用,有如上述。然依 廖美惠上開證述可知,其家中確有需要看護之長者,且先前 頂讓自他人聘僱而來之外籍移工「阿莉」,於000年00月間 即已離開,正乏照顧人手,而等待仲介將其聘僱來臺之家庭 看護工A女帶來工作,豈料遭到仲介推託,甚還自行支出相 關雇主負擔,如此情形下,廖美惠焉有授權被告代簽該證明
書,以讓A女至徐伴麗家中工作之理?無怪乎被告上開自承 ,即有提及廖美惠因所申請之A女無法到家擔任家庭照護工 ,對其多所埋怨。是被告之未得廖美惠授權,而在該證明書 上偽簽其姓名,而有本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事實,亦堪認定 。
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提出之代辦聘僱外國人契約(按: 即雇主委任跨國人力仲介招募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 1項第8款至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契約,見本院卷第31至37 頁),形式上雖有廖美惠之簽名,而其第12條第4項復記載「 基於辦理外勞所有程序之一切文件辦理方便,甲方(按:即 廖美惠)授權乙方(按:即仲介)代為在辦理外勞相關事宜之 文件上簽名」之內容,但雇主依此所授權者,範圍應係凡便 於將外國人聘來為己工作之文件,可權宜由仲介代簽處理, 並不包括將外國人轉僱供他人使用,無待贅言。今依該證明 書,A女既係要為徐伴麗工作,而非去照護廖美惠之阿嬤, 有如上述,實難認廖美惠當初簽定代辦聘僱外國人契約時, 對出具該證明書亦已概括加以同意,當不得為有利被告之認 定。
㈢、至於起訴意旨雖認,該證明書上「新雇主簽章欄」之徐伴麗 簽名,亦係被告所偽造;且俟勞動部核准後,於109年3月30 日,被告復未經徐伴麗之同意,即在「外國人住宿地點變更 通報單」上填寫:A女變更前外國人住○地○○○○○○○區○○路000 號0樓,變更後為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即一家人公司之 實際營業處所),而在該通報單上「雇主簽章欄」內盜蓋徐 伴麗因委託其辦理聘僱外籍移工而授權代刻之印章,並提供 予新北巿政府勞工局(下稱新北巿勞工局)之訪視人員觀看云 云。
但依卷內被告與徐伴麗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徐伴麗亦應明 知不得以家庭看護工名義,使外藉移工從事一般家庭勞務工 作,且與被告有為此串通如何應付新北市勞工局之檢查,則 該證明書、通報單上之徐伴麗簽名或蓋章,雖為被告所書立 或用印,此為被告所是認(本院卷第66、99頁),仍無何偽造 私文書並加以行使之犯行可言,蓋:
徐伴麗於原審審理時(原審卷第97至104頁),雖證述:我跟 被告說我要找合法的仲介,被告有給我看他公司的資料,證 明他是合法的仲介公司,我說我需要有人幫我做家務,我要 找合法的幫傭,問他能不能幫忙找,被告說可以,可以用技 術性的方法幫我合法辦理,所以我就委託被告辦理,但是要 用合法的方式,我知道有一些僱用外勞是違法的,會比較便 宜,但我希望是用合法的方式找到外勞,所以我才會願意花
這麼多錢,我怎麼可能授權被告去做違法的事云云,而一口 撇清係請被告違法替自己找外籍移工。但依徐伴麗同時自承 :被告說聘僱的理由就是向勞工局稱李張瑞娣是我們的乾媽 ,這樣就是合法的方式等語,已可看出,徐伴麗絕難天真地 以為,要找人頭即與自己無親屬關係之受看護者為幌,還算 合法地進行一般家庭勞務工作之外籍移工聘僱事宜。 而此,觀卷內如附表所示之被告與徐伴麗間之LINE對話紀錄 ,更可確知,因被告係有接連傳送:「勞工局‧‧‧問我是誰 ?我答是您的家人」、「訪視雇主,不可以由仲介出面的, 要不然就先通報,外勞因為‧‧‧現在收容在王先生家。‧‧‧想 個什麼理由呢?這樣,就不會來訪視了」、「仲介公司接的 電話,他非常生氣,開始懷疑,為什麼留仲介的電話‧‧‧問 了很多‧‧‧所以,建議是不是說,女傭不習慣,上周五不做 了‧‧‧收容在我家(傭不動,仍然在府上)。讓王先生勸勸她 ,約1個月後,再通報回去您府上。這樣,傭不在您家了, 他李先生(按:指勞工局人員)就不會去看了」,「就說您回 國後,傭跟您說工作很累,您就請王先生帶回家了。主要有 通報函,傭不在府上(永和中正路),李先生就不會去訪視了 」等語,並且附上該通報單之翻拍照片,清楚可見已有徐伴 麗之印文;而徐伴麗對該等隱晦A女實際所在、又要溝通如 何應付檢查、甚至透過該通報單變更A女名義上住宿地點, 並無何驚訝或責怪表示,反而表示:「你們覺得這樣可以就 這樣」、「如果現在外勞過去我是可以的」,倒是被告提醒 :「李先生已經懷疑和口氣有一點不客氣了。‧‧‧就全部由 我1個人來應付」,在在顯示,被告之透過各種行政手續, 違法將原以廖美惠名義所申請之外籍移工轉換為徐伴麗所聘 用,並將A女之住宿地點改至自己公司處所,以逃避檢查, 而順利使A女在徐伴麗處從事一般家庭勞務工作,均為徐伴 麗所明知且同意,該證明書、通報單上之徐伴麗之簽名或蓋 章,並非被告於未獲授權下所為,自無何行使偽造私文書可 言。此部分起訴意旨,容有誤會。
㈣、綜上所述,被告上開犯行,事證已臻明確,其辯稱該證明書 係有獲得廖美惠之授權,才於「原雇主簽章欄」內,書立廖 美惠之簽名,要非事實,應予以依法論科。
二、論罪法律之適用: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其偽造廖美惠簽名之階段行為,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 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判決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被告
就該證明書、通報表上徐伴麗之簽名、用印所為,難認未得 徐伴麗之授權,有如上述,原判決猶認被告此部分亦涉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尚有未合。故被告提起上訴,所執上開 陳詞,雖無理由,本院業已論駁如上,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 議之處,仍應加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經營仲介公司,為使徐伴麗順利聘僱外籍移工至 家中從事一般家庭勞務工作,竟以上開偽造廖美惠簽名之方 式為之,且影響勞動部對於外國人聘僱業務之管理正確性, 所為實屬不當,且犯後仍飾詞諉稱,毫無悔意,態度實差, 故於兼衡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大學畢業,目前無工作收入 ,但也無人需其撫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該證明書上偽造之「廖美惠」簽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 予以沒收。
㈣、末至於起訴意旨所主張被告本件除廖美惠部分成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外,另對於該證明書、通報單上之徐伴麗簽名或蓋 章部分,亦構成該罪云云,茲該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已 如上述,原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倘成立犯罪,因與上開論科 之犯行,具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婉鈺提起公訴,檢察官壽勤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9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附表:
編號 時間 傳送者 傳送訊息之內容 出處 0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6分 王堯立 董娘好 5分鐘前,勞工局打0000000000我的手機找您,我說您出國,一、二個禮拜回台灣。 他問我是誰?我答是您的家人。 他說:他再跟妹妹聯繫。下週一再聯繫了。 我昨天還沒有找到好朋友。 沒事的。 敬此報告。 請問,妹妹的手機號碼? 謝謝董娘 偵30255卷第27頁 0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7分 王堯立 董娘好: 訪視雇主,不可以由仲介出面的。 要不然就先通報:外勞因為…,現在收容在王先生家。 週一傳真通報單到勞工局。 想個什麼理由呢? 這樣,就不會來訪視了。這樣好嗎? 謝謝董娘 偵30255卷第28頁 0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7分 王堯立 董娘好: 您是對的。您不知道怎麼回答。您不能跟李先生聯繫。 敬報告, 勞工局最忌諱仲介公司跟他們聯繫。 上週四早上11:00也是中和地區的陳先生訪視一個僱主,我仲介公司接的電話,他非常生氣,開姶懷疑,為什麼留仲介的電話?雖然,我解釋因為僱主出國,怕接不到,所以留仲介的聯繫電話。 陳先生不相信,本來约11:00,但是他卻10:00就到了。 而且說,他週二、週三就去過了,為什麼都沒有人在? 問了很多。還問二個女傭睡哪裡?女傭的行李呢?女傭的日常衣服放哪裡?還問阿嬤什麼病?要看阿嬤的藥袋?問阿嬤在哪個醫院評估的診斷書? 所以,建議是不是說,女傭不習慣,上週五不做了,通報收容在我家(傭不動,仍然在府上) 讓王先生勸勸她,約一個月後,再通報回去您府上。 這樣,傭不在您家了(永和),他李先生就不會去看了。 這樣好嗎? 如果ok,明天我就請同事將通報單傳真給李先生。 請問,妹妹的手機號碼?我的手機3月8日不見了。我教妹妹怎麼跟李先生說。 請賜覆 謝謝董娘 註:李先生如果問,為什麼我說是家人?我就回答,因為您和妹妹都叫我王哥。我們熟的就像是一家人。 偵30255卷第29頁 0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9分 徐伴麗 我不知道怎麼處理這個問題如果你們覺得這樣可以就這樣,但是要確定沒問題喔! 偵30255卷第30頁 0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0分 徐伴麗 那是誰跟李先生說呢? 偵30255卷第30頁 0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1分 王堯立 通報:傭上週五不做了,收容在王先生家。 最好是妹妹。 因為,一直是妹妹跟李先生聯繫的。 請給我妹妹的電話好嗎?謝謝董娘 偵30255卷第30頁 0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5分 徐伴麗 我先跟她說一聲。 偵30255卷第30頁 0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6分 徐伴麗 就說她說有疫情想回去。這個理由比較好 偵30255卷第30頁 0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分 王堯立 不妥,勞工局會看離境證明。 先不要跟傭說。就說您回國後,傭跟您說工作很累,您就請王先生帶回他家了。 主要有通報函,傭不在府上(永和中正路),李先生就不會去訪視了。 這樣好嗎? 謝謝董娘 偵30255卷第30頁 00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3分 王堯立 不是 董娘好:您不要出面,是妹妹跟李先生打個電話就好,妹妹說:姊姊週六零辰(凌晨之誤)回國,週六早上,傭就跟姊姊說,工作太累了,她不做了。姊姊就請王先生接回王先生家了(不必跟傭說,傭也不動,仍在府上)。 我們會通報勞工局:傭在王先生家。 之後,所有的事,就由我來…付了。 這樣好嗎? 謝謝董娘 我們會同時傳真通報單到勞工局給李先生(請問他的大名?分機?手機號碼-我沒留?我們要註明哪個李先生) 偵30255卷第31頁 00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6分 徐伴麗 好,我先跟我妹妹聯絡。如果現在外勞過去我是可以的,我已經跟她說要去台北,她ok現在是好朋友聯絡不上嗎? 偵30255卷第31頁 00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0分 徐伴麗 如果這次延後以後會不會更麻煩? 偵30255卷第31頁 10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6分 王堯立 董娘好: 不會比較麻煩。 是因為,上週五別的勞工局陳先生訪視另外的僱主當時的狀況經驗,加上李先生已經懷疑和口氣有一點不客氣了。 他將會有很多的問題,好朋友和妹妹可能應付不來。 上次妹妹訪視時,我在埸。 這次訪視,我就不能在埸了。 怕妹妹和好朋友的默契不夠。 一穿幫,李先生馬上打電話回勞工局請會講菲律賓土話的員工跟二個外勞說話,外勞一定老實說,這時候,就很累很累了。 這時候,應該單純些,請妹妹跟李先生打個電話說:姊姊回國後,傭跟姊姊說照顧阿嬤太累了,您就請王先生…回王先生家。 之後,就全部由我一個人來應付。 傭不在您哪裡,李先生也就不會到您哪裡了。 單純些,不可以有任何的意外,會很累很累喔! 這樣好嗎? 請妹妹跟我聯絡,好嗎?謝謝董娘 偵30255卷第32頁 10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分 徐伴麗 好的,我請妹妹聯絡李先生。我剛剛電話她沒有接,今天大家都掃墓晩點聯絡好,我立刻跟妳說。 偵30255卷第32頁 15 109年3月30日上午5時10分 王堯立 董娘好: 我在等您和妹妹的消息。這事,既然李先生已經懷疑了,口氣已經不好了,就不可以等閒視之。 我這次不可以再出現在好朋友家裡了。 如果,好朋友和妹妹默氣(契之誤)不夠,穿幫了。 李先生馬上打電話回勞工局請會講菲律賓土話的同事問二個傭,二個傭不會老實講嗎? 這時候會非常非常的累喔。 敬此報告 謝謝董娘 偵30255卷第33頁 16 109年3月30日上午9時24分 王堯立 本件「外國人住宿地點變更通報單」翻拍照片(其上有徐伴麗之印文) 偵30255卷第33頁 17 109年3月31日上午10時1分 王堯立 董娘好: 早上9:48勞工局李先生撥入電話給我,說了6分鐘:沒事了,只是要我們同時送出廢聘。並傳真給他分機6460。 我要觸i,誤觸到號碼,馬上掛掉,沒有通話時間。李先生不會再與妹妹或您聯繫了。 姑丈ok嗎? 請賜覆 謝謝董娘 偵30255卷第35頁 00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9分 王堯立 … 可以 只要不要有意外發生就好。 一發生意外,一個傭加起來合計就是罰50萬(罰兩邊、罰中間、罰公司),二個人罰100萬喔。 如果勞工局和您說的很好,建議您親自陪同。我怕妹妹招架不住。 我先把您介紹給好朋友李惠明先生。彼此先套好。這樣好嗎? 建議,二個傭的行李帶一些來,先放在好朋友家。另外,二個傭的默契要很好。 同時,要教得很好。 萬一,訪視員打電話回勞工局要會講菲律賓土話的跟二個傭說話時,二個傭要能打死說就是一起照顧阿嬤喔。 敬此報告 千萬不能再有一點點意外發生了。 偵30255卷第35頁 00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1分 徐伴麗 妳這樣一說我倒是有點害怕了。 偵30255卷第36頁 00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4分 徐伴麗 我妹妹是比我這方面懂,我一直想著是我比較搞不清楚狀況,比較容易出錯,如果以防疫這個理由我不出面,雇主正當理由不在,就不會問太多。 偵30255卷第36頁 00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42分 王堯立 董娘好: 不會是先聯繫仲介,在轉告僱主訪視日期.時間的。我的經驗,這一次應該不會那麼單純。 建議還是您親自在場。我怕妹妹招架不住。 約居家隔離14天之後的時間。 還有二個傭要帶一點行李放在好朋友家。 這是幾天前,也是住附近訪視的情形。 他要看病人的藥袋,並且問是那個醫院評估的? 不能再有一點點的意外發生了。 您要在場。 這樣好嗎? 謝謝董娘 偵30255卷第36頁 00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 徐伴麗 如果你評估這次不會單純,那我怎麼敢應付。 偵30255卷第36頁 00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分 徐伴麗 就依照你原先規畫就解聘囉! 偵30255卷第36頁 00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分 徐伴麗 解聘以後是怎麼辦呢? 偵30255卷第36頁 00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1分 徐伴麗 王先生:你建議我應該怎麼做啊! 偵30255卷第37頁 00 000年0月0日下午 王堯立 董娘好: 解聘後,傭我會先hold住,我不會给別人。 傭不動,仍然在府上。 等姑丈的巴氏量表來承接她。 1)如果姑丈自己可以開出來,這樣最好。 妹妹也不動。 2)如果,開不出來,那麼建議就開0分二個名額。 和現在一樣,您和妹妹各擔任一個申請人。 最大的好處是: 姑丈已經80歲以上了,只要評估這一次0分,一輩子就永遠有二個名額用。 不用每3年,您和妹妹各要花一次45.000。… 偵30255卷第37頁 27 109年4月7日上午9時23分 徐伴麗 我姑父那邊有一點狀況不能給我們了。現在要怎麼安排呢? 偵30255卷第38頁 00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18分 徐伴麗 找到一個親戚82歲,心臟病高血壓,可以嗎? 偵30255卷第38頁 00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19分 徐伴麗 如果看到訊息,請回電話,謝謝。 偵30255卷第38頁 00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5分 王堯立 找到一個親戚82歲,心臟病高血壓,可以嗎? … 可以。 一次就OK. 0分二個名額。 請問,和您是什麼關係?謝謝董娘 偵30255卷第38頁 00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5分 徐伴麗 沒有實質關係 偵30255卷第38頁 00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3分 徐伴麗 王先生:李先生有來電我沒接到,請問現在要怎麼說? 偵30255卷第38頁 00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3分 徐伴麗 是外勞還在你那邊嗎? 偵30255卷第38頁 00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6分 王堯立 當然了 偵30255卷第38頁 00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0分 王堯立 李先生是要您和外勞二人親自簽名解除聘僱合約 偵30255卷第38頁 00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1分 王堯立 最好是您、傭、黃董三方合意 偵30255卷第38頁 00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1分 徐伴麗 已回完電話,他叮嚀周一要趕快辦解聘 偵30255卷第38頁 00 000年0月00日下午10時19分 徐伴麗 「戶口名簿」翻拍照片 偵30255卷第39頁 00 000年0月00日下午10時19分 徐伴麗 「黃美英身分證」翻拍照片 偵30255卷第39頁 40 109年4月10日上午11時38分 王堯立 太好了 請問,同一個門牌地址有沒有其他三等親也是獨立戶掛在裡面。 謝謝董娘 偵30255卷第40頁 00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1分 徐伴麗 王先生:這兩天家裡有客人比較忙,晚點再跟你聯絡,周三早上人選會去台北檢查,你先安排好。 偵30255卷第41頁 00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2分 徐伴麗 門牌裡沒有別人,只獨居一人 偵30255卷第41頁 00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3分 徐伴麗 人選之前有大腸癌病史。 偵30255卷第41頁 44 109年4月13日上午11時39分 王堯立 三軍總醫院-基隆分院正榮院區 基隆正榮路100號 早上7:30之前一定要到。 2吋照片最重要,一定要帶 。還有健保卡。 另外,幾個問題先告訴我 :身高?體重?血型? 有沒有(抽煙.喝酒.檳榔 有沒有 心臟病? 高血壓? 糖尿病? 打針? 吃藥? 會不會過敏? 最近有沒有出國? 什麼病? 謝謝董娘 偵30255卷第41頁 45 109年4月13日 徐伴麗 收到,等等資料就給你 偵30255卷第41頁 46 109年4月13日上午11時53分 王堯立 因為,在台無親屬,所以黃董擔任申請人。 還是您和妹妹分別擔任申請人-關係:如寫好朋友、乾姊妹 地址:建議就在您府上(訪視二傭的地址、帳單可以分寄台中、台北) 偵30255卷第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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