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黃端琪律師
許德勝律師(110年12月21日解除委任)
林青穎律師(112年7月28日解除委任)
被上訴人 賴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證券交易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賴文正被訴侵占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預付 工程款之部分,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 侵占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之案 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檢察官不 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就此部分仍為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 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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