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更一字,109年度,205號
TPHM,109,上更一,205,2023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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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英興



選任辯護人 陳守煌律師
沈名昀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所宣示
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三編號「移轉之土地地號及權利範圍欄」及其內容,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三編號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而於全案情 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 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本院審理過程中,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 檢署)檢察官移送數案件請求併案審理被告林英興被提告之 偽造文書案件,其中本院認:108年度偵字第1601號移送併 案審理書所載犯罪事實一㈠、110年度偵字第481號、第482號 移送併案審理書所載犯罪事實一㈠有關委請陳麗情林紹所 有宜蘭縣○○市○○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297地號 土地1∕2移轉登記部分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所有權買賣 移轉契約書及土地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見他字第1397號 卷第124頁至第127頁、第131頁至第136頁),與如附表二編 號17移轉宜蘭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部分(見偵 字第2931號附件資料四卷第1頁至第10頁),申請時間均為1 01年9月21日下午4時35分,贈與對象同為被告,有想像競合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認亦得併予審理(見 原判決第31頁,理由貳二(九)2,及宜蘭地檢署108年度偵 字第1601號、110年度偵字第481號、第482號移送併案審理 書),而將此部分土地列入附表三編號。惟原判決附表三 之「移轉之土地地號及權利範圍欄」及編號之內容,將其 中259、260、293、294、295、297地號土地坐落位置漏載「 宜蘭市振興段」,顯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 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如本裁定附表三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附表三:
編號 登記日期 移轉之土地地號及權利範圍(編號1 至14所示土地坐落宜蘭市○○○段○○○段○○○○○號13及編號15所示土地坐落宜蘭市振興段) 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偽造署名及盜蓋印文之數量 移轉原因 移轉對象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備註 13 101 年9 月24日 23-72 地號之所有權全部 ①土地登記申請書 盜蓋「林紹」印文2 枚 贈與 林英興 林英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土地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②土地所有贈與移轉約書 盜蓋「林紹」印文1 枚 ③附表一編號6所示文書 盜蓋「林紹」印文1 枚 宜蘭市振興段259、260、293、294、295地號之所有權全部 ①土地登記申請書 盜蓋「林紹」印文1 枚 宜蘭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1601號移送併案審理書㈠、110年度偵字第481號、第482號移送併案審理書㈠ ②土地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 盜蓋「林紹」印文2枚 宜蘭市振興段297地號所有權2分之1 ①土地登記申請書 盜蓋「林紹」印文1 枚 ②土地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 盜蓋「林紹」印文1 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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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