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46號
ULDV,112,補,246,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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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李成法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陳梅菊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4,
302元【計算式:594.82㎡3,300元1/3=654,302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及陳明本件原告究係請
求分割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亦係請求分割雲林縣○○鄉○
○○段○○○○段000000地號土地?(請具狀陳明,併按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另請提出上開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
個人全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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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