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童俊豪
訴訟代理人 黃紀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興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15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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