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18號
原 告 蔡翰輝
訴訟代理人 蔡長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聖交通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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