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16號
ULDV,112,消債更,116,202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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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黃思韻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 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 第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聲請本件更生事件,並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 且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玫燕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用))2,000元(程 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依消債條例第43條第1、6、7項規定(參附錄之法條內容),提 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㈢聲請人應依消債條例第43條第2項之規定,提出債權人清冊,並 表明下列事項:「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 、原因及種類;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 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自用住宅借款債權」。㈣聲請人應陳報是否有其他資產公司【依聲請人提出於民國111年 12月23日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其上記載「債



權轉讓資訊-授信(含現金卡)放款」、「債權轉讓資訊-信用卡 」記載原債權行庫、原轉讓金額、新債權人名稱…等資訊】或 民間債權人?請查報後,如有,請一併更正並出提出完整債權 人清冊。
㈤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㈥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㈦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及應提出「109、110、111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㈧聲請人自陳目前任職「安竣電器工程行」,陳報是否領有年終 及三節獎金等?若有領取年終獎金或三節獎金,請提出該獎金 之明細單。並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本件更生前6個月(即112年3月 至112年8月份)之薪資明細表。如有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 出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
㈨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鄭博廷、鄭語葶於郵局、銀行、農 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聲請前二年(自110年9月23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 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㈩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鄭博廷、鄭語葶為要保人之各類 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 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 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 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鄭博廷、鄭語葶是否有領取保險金 、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 補助、育嬰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 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提出聲請人名下汽車(車牌號碼:0000-00、國瑞廠牌、2005年 出廠)之行車執照影本及現值估價單。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鄭博廷、鄭語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受扶養人鄭博廷、鄭語葶110、111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原本、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並說明應受扶養人鄭博廷 、鄭語葶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 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鄭博廷、鄭語葶之關係。並 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 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鄭博廷、鄭語葶「目前」每月 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2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活 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 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如房屋租賃契約書、電信費用、 水電費、加油費用之收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 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附錄: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
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 債權數額。
三、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有自用住宅借款債務之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同時表明其更生方案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第2項第3款之自用住宅指債務人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如有二以上住宅,應限於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者。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指債務人為建造或購買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要之資金,包括取得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住宅設定擔保向債權人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




第1項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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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