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2年度,90號
ULDV,112,家親聲,90,20230914,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陳安利
代 理 人 張釗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
而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肆萬零壹佰元,依法
應徵收聲請費貳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