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均鴻(即留瑞成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留瑞成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留瑞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00號、於民國111年6月15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留瑞成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留瑞成於民國111年6月15日死亡, 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72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 人留瑞成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聲請本院對被繼承人留瑞成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 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民法第1179條第 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基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