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290號
聲 請 人 陳秀純
聲 請 人 吳常享
聲 請 人 吳任宏
聲 請 人 吳嘉洲
前列陳秀純、吳常享、吳任宏、吳嘉洲共同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吳基松(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鎮○○
里○○路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2年8月20日死亡,聲
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雅菁